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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y (沉澱)》之銘言: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 76 條 :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 二、瀆職罪章。 :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 五、殺人罪章。 :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235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沒收之。 : 該罪(妨害風化罪)屬妨害性自主罪章 : 依刑法該規定處罰 和軍法無涉 是沒錯,但這是實體法的部分,程序上因為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 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而因為軍刑法76條,會導致這個案子依軍事審判程序處理。 簡單來說,警察移給地檢的話,地檢會再移給軍檢.... 結論上,原苦主的部隊一定會知道就是。 : 不過實務上法官常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徒刑或拘役 : 若無前科且犯後有悔意 檢察官亦可依刑訴法之規定給予緩起訴 沒錯,這罪輕到個人覺得沒什麼意義 以上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8.162
Jasy:他不是犯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規定耶 這算是犯刑法吧 ... 04/24 13:04
JackeyChen:因為軍刑法76條「另類過橋」 (很多人罵過這條) 04/24 13:06
Jasy:程序上還是移送普通法院檢察署偵查 04/24 13:06
裁判字號: 92 年 台非 字第 17 號 裁判案由: 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一)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 判之,此觀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殺人罪章 之罪,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 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係規定於刑法第二十二章之殺人罪章內,被告為現 役軍人,其被訴本件犯罪,依首揭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應由軍法機關依 軍事審判法規定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 參考法條:軍事審判法 第 1 條 (91.01.30)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90.09.28)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4/24 13:11)
Jasy:最高法院95年台非字第122號判決參照 (感謝Rechtmann板友) 04/24 13:10
Jasy:哇咧 竟然判決互打耶 ... 04/24 13:12
JackeyChen:可我看判決,是在講過失傷害?刑284原就不在軍刑76阿@@a 04/24 13:15
Jasy:Rechtmann板友在八卦板有文章 樓上板友要不要參考看看? 04/24 13:21
a386036:被你單位知道比較可怕~~準備被加強磨練了~~ 安心上路~~ 04/24 13:34
a386036:可以省下去健身房練身體的錢 XDDDDDDDD 04/24 13:35
Jasy:恍然大悟 原來過失傷害罪不在軍刑76條各項內 感謝原波指教 04/24 13:47
Jasy:過失致死就要依軍刑法審判 並無衝突 04/2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