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gerwilly:謝謝 05/01 12:30
※ 引述《rogerwilly (玄車老人)》之銘言:
: 第一個問題是
: 標題打的那兩種哪個才對...
訴
: 第二個問題是
: 追溯(訴)權十年跟要在六個月內提告不就衝突了嗎?
: 這種狀況怎麼判定?
追訴權時效 刑法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告訴權時效 刑事訴訟法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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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講的是 "國家" 對於犯罪行為人確定他有罪或無罪的權力
告訴權,則是只在告訴乃論之罪才有相對較大的意義。
講的是 "犯罪被害人"(原則上)要在法定要件期限內向檢警提出告訴
至於哪些是告訴乃論之罪,請翻閱刑法各罪章..........
如果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之類的字眼,那就是了
另外就其差異性,主要在法院的判決上
前者時效完成,法院依訴訟法302應諭知免訴判決
後者未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話,則係依訴訟法302諭知不受理判決
(至於在偵查程序的話,檢察官都是要為不起訴處分的)
這邊你看不懂很正常,可以試圖去雙修或輔修個法律課程 科科
: 有勞各位
: 謝謝解惑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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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08.1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5/0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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