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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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請問關於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
時間Sun May 11 05:00:09 2008
提供以下自己處理車禍糾紛的經驗和意見,希望對你之後
的處理方向有幫助。
※ 引述《GunsRose (MusIc iS LiFe)》之銘言:
: 各位打擾了
: 小弟日前出了車禍兩台車對撞
: 我的車有安全氣囊我沒事
: 但是對方胸口撞上方向盤(他開小發財)
: 肋骨斷了三根 傷到肺部昏迷了兩天 現在還不能探望
: 對方的家人今天告我過失傷害了
: 警察也通知我大約兩週後要去調解委員會作和解
: 想請問我現在有跟那間保險公司保
: 汽車強制險 150萬 加 某保險公司的第三人體傷責任險 100萬
: 保險公司的跟我說
: 這個100萬是上限 至於賠多少要評估
: 這點我很擔心
: 因為我問保險公司說
: 萬一對方要求強制險外的 100萬 而保險公司不願意出時怎麼辦
: (因為對方的傷很重 可能汽車強制險會不夠賠)
: 那個某保險公司居然跟我講就給法官判吧
: 判多少賠多少 多的我賠
之前遇過更扯的,是刑事告訴期間快到了,事故雙方仍無法就民事
達成和解,保險公司甚至告訴被害人家屬說,"你們先去告他傷害好了"...
真是令人無言....
: 這點我同意
: 但是......
: 爬文後發現等到那時候都已經是民事法庭在判損害賠償了
: 刑事法庭早就先判了一個前科給我
基本上還是要先由檢察官偵查,所以時間上倒也未必那麼趕。
不知你的案子送交通事故鑑定了沒?
如果沒有,建議你先請警方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在車禍處理中,基本上有兩件事應該要釐清:
1.事故責任的歸屬,誰是主因,誰是次因,還是同為肇事原因,還是僅一方
有肇事原因?
2.被害人之醫療費用及「後遺症」評估,應請被害人家屬提供醫師的診斷證
明書。
至少弄清楚這兩個部分,雙方才可能進一步討論「和解」,而不是讓事情的
處理淪為菜市場的"漫天喊價"。有了以上兩個部分,才能進一步評估被害人
一方開出的和解金額是否合理。
: 那我一開始就不需要和解
: 也不需要保險公司來幫我談了吧??
: 直接給對方告就好
: 反正告完叫他去跟保險公司拿錢就對了??
: 請問在和解時
: 保險公司是依什麼依據去判斷他要要付多少呢?
如果鑑定出來,你有疏失,而且也沒有和被害人和解,那檢察官
幾乎一定會起訴你(一般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視案情複雜程度
而定)。
案件移送到法院,還是無法和解,那至少也一定會有「得易科罰金」
的刑責。通常在起訴之後,你也會收到對方的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同時你的財產還可能還被對方「假扣押」。
刑事法院判決下來後,通常也會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到
民事庭去審理。接著就是民事法院較冗長的審理程序,可能要開好幾
次庭,弄清楚賠償金額的計算問題。肇事責任的判定,民事法院通常也
不會再自己調查證據認定,而是直接依照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
依照目前民事判決實務的標準,受傷的情況,要賠償的項目,除了
「應扣除折舊的車損」外,在人身賠償上,包括;「實際醫療費用的支出」
、「就醫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和
「精神上損害賠償」等項目。
其中,「將來勞動能力的減損」部分,也需要大學附設醫院(復健科)
作進一步鑑定,判定被害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約多少%。
等到法院將以上的項目,算出加害人「應該」賠償的總金額後(往往被害人
主張或請求的金額,和法院實際上判賠的會有很相當落差,這涉及到被害人
在損害賠償金額的舉證上,基本上也是處於較不利的地位),接下來是法院
依照雙方的過失比例(如果同為肇事原因,則雙方各負50%過失責任;如果
是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則分別負擔70%、30%或60%、40%的責任比例),
扣除被害人「與有過失」的部分,換言之,假設鑑定意見書上寫「被害人為
肇事次因」,那通常法院會將上面算出的總賠償金額(假設是250萬),乘上
70%,得出加害人應該賠償的金額是175萬元(250萬 X 70%)。
接著,如果加害人的強制險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強制險部分的金額,那法院會
再扣掉被害人已經拿到的保險金。最後才是判決主文中,加害人應該給付
被害人的金額。
另外,如果你有投保任意險,在民事訴訟中,你可以要求你的保險公司
派人作你的訴訟代理人,幫你出庭答辯,車禍的民事訴訟上這樣進行的,
那你自己或許就可以不用出庭了。
: 另外就是
: 萬一今天對方不幸過世了
: 我已經知道民事法庭的法官判的賠償金額
: 一定會讓保險公司出到上限100萬
: 但和解時發生跟板友一樣的情形
: 就是保險公司找了一堆理由
: (比方說對方已經80歲 也活不了太久只值50萬之類的屁話)
: 想砍價叫我自費時
: 我該怎麼辦呢?
: 發生事情後真的發現
: 找間積極的保險公司真的很重要....(嘆)
最後給你(加害人)的建議如下:
1.務必要去探望或與對方家屬聯絡,除了表達慰問及負責之意,
也要瞭解被害人的狀況,並請對方家屬請醫師開具診斷書。
千萬不要不聞不問,或只丟給保險公司,更不要以為有保險
公司就可以告訴對方「你跟我保險公司談」。
2.請警方先送鑑定,一來爭取時間,二來鑑定結果下來才能
開啟「合理協商」的大門。不然一堆人意見加進來,只會搞
得你自己根本不知道怎麼談,對方開的金額你也無從判斷是否
合理,甚至你只會覺得對方是獅子大開口。
3.主動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已經
有聲請,那務必到場,也請你的保險公司派人到場。因為保險
公司將來雖然不會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但你要賠償金額的部
分,保險公司會幫你分擔,當然要保險公司的人在場同意。
4.調解時應記得,先不急著談金額,應該先談前面提醒的部分:
「肇事責任」、「醫療費用和後遺症的確認」,向被害人家
屬表達絕對有理性負責的誠意,一方面基於合理協商的公平,
一方面基於對被害人的利益(後續治療,尤其是後遺症問題,
特別需要再一段時間觀察和醫師評估),所以需要對方配合。
5.在第一次調解時,和對方先定下「對方應提交醫療單據」的時
間、「保險公司可以先賠負醫療費用支出」的時間,還有作
「傷害程度確認及和解金額協商」的第二次調解預計時間。
訂下協商進程表,較能緩和雙方的衝突性,也是展顯你負責、
願意和解、有協商誠意的「具體」表現。
通常,強制險理賠部分(除有醫療單據可以先報部分外),
需要作「傷殘等級」的認定,實務上保險公司往往有半年或
一年的觀察期,才願意作出「等級」認定。所以,如何加速
保險公司的處理速度,有賴加害人的努力(與保險公司的溝通)
和被害人一方的配合(尋求醫師出具文字表達清楚、明確的證
明書)。
理想的調解成立方案,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被害人已經有醫療單據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理賠應急。
2.另,加害人同意先賠償被害人一部分金額,但載明不包括
強制險理賠部分。
3.在加害人應賠償的金額中,再由保險公司之任意險,負擔
其中一部分。
4.最後,強制險傷殘給付部分,則由被害人根據之後的診斷及
醫療單據,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
5.被害人拋棄其他對加害人之請求,亦同意不再對加害人提出
刑事告訴。
其他的補充可參照:
http://dwz.tw/5a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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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97.233
推 VVax:真是太詳細了! 05/11 13:42
推 a386036:當初我無責,保險公司都說要告我這受害者....保險公司哀.. 05/11 14:09
推 a386036:必要時自己先解決~~不要過度依賴保險,到時被告就..... 05/11 14:15
→ a386036:還有很多保險公司都惠說有本事你去告,你告不贏的我們律師 05/11 14:16
→ a386036:多能力又好你很難贏,你還要花錢又贏不了!這會無言的.... 05/11 14:17
→ Rechtsanwalt:車禍都看鑑定結果,鑑出來有疏失,保險公司還是要陪 05/11 21:31
→ Rechtsanwalt:,保險公司的律師也沒什麼好神的。 05/11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