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令人感到恐慌的騷擾…
時間Sun May 11 21:25:45 2008
※ 引述《baolidab (海綿寶寶)》之銘言:
: 故事主角是我一個女同事,利用手機電信業者提供的加值服務利用手機上網交友。
: 該加值服務可以上傳照片、文字。
: 女同事被一個男生要電話說要聊天(女同事對陌生人太過善良),笨笨的給了。
: (以上是女同事不該犯的錯,亂給手機號碼)
: 之後,該男要求女方當他女朋友,才聊過一次,沒什麼交集,那男的給人感覺就
: 是一整個偏激。
: 重點來了,那男的說他在通訊行(?)上班,利用女方給他的手機號碼查到女方
: 的住家地址等一些資料。(女方說她門號在台灣大X大直營門市辦的)
: 之後那男的一直傳簡訊,內容不外乎要女方接受他、她會不惜一切送花、登刊版
: 廣告、電視牆(交友平台有照片,都只是半身照),就是不怕花錢要用這些錢來砸就對了
: 還限制今天幾點(下午四點,早過了)之前要給他回應否則他就做那些事情。
: 那些簡訊我有看,感覺就是你不要當我女朋友我就做這些事情不要不相信!
: 女方是怕男的真的找到他家,做出很誇張的事情(例如跑到他家說伯父伯母
: 我是你女兒的新男友我們已經XXXXX之類,會有家庭戰爭)
: 畢竟女方根本不想接受一個莫名奇妙的人。
: --------
: 請問各位,現在該男的所作所為只能算是偏激、誇張的追求,到警察局有用處嗎?
: 花、電視牆、找上門等都還沒出現,是否要等到該男真的危害到女方的人身安全
: 才可以到警察局求助呢?
: 女方怕男的真的找到家裏面來,會引發家庭戰爭。
: 女方可以用哪些方法抵制、保護自己呢?
如何制止"瘋狂的追求行為"呢?
我之前處理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有一個男的,因為機緣認識一個日本女生,就不斷開始寫mail給她。
幾乎每天寫,甚至一天很多封電子郵件,信件內容除了不斷讚美女生外,
就是一直表明愛意,希望能約她。女生深受困擾,也回信明確表達
不可能答應和他交往,但男生仍然繼續寫...不肯放手。甚至,男生
還跑到日本找她,"突然無預警地"出現在女生家門口。最後,男生甚
至寫了一封信,把自己去捐血的體檢報告一起當附件寄給女生,告訴她
"自己非常健康"。
我受女方委託處理這件事,先寄了一封信,希望男方停止以上的追求行
為。但男方回信態度強硬,認為我律師多管閒事,然後還是繼續寫信給女方。
最後,我和女方討論後,包括評估「男方的性格、身分地位、是否可能採取
進一步瘋狂或不利女方的舉動、女方應如何保護自己」後,且認為掌握證據
(書證)充分。於是引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向台北縣政府社會區提出
性騷擾的申訴書,社會局也依法把申訴案,轉給男生任職的工作單位(某國小)
,請他們開會處理。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另外,同法第20條進一步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上面第二條第二款文字的標準,其實很寬鬆,幾乎是:只要女方"主觀感覺"
不好,且已經明確表達"拒絕、請求停止"之意思,男方如果繼續其追求行為
,就可以認定「已經達到女方受冒犯之情境的程度」。
上面處理的案子,後來經過補充一份申訴理由書(另引據了一個美國的案例),
並到學校召開的「申訴評議委員會」列席參與開會後,最後學校評議會作出
「性騷擾成立」之認定,並將結果通知台北市社會局和我方。
回到原po提出的問題,建議如下:
1.女方應該積極保存「簡訊內容」,並且向手機電信業者申請「通話明細」,
以證明男方簡訊的內容,和不斷來電的頻率。如果還有其他涉及追求行為
的證據,也要設法保存起來。
2.確認男方的身分,至少要有姓名及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及地址),有身分
證字號及住址更好。
3.先寄出存證信函,表明自己已不堪其擾,不可能接受愛意,並警告男方停
止追求行為。但應注意信函內容之用字遣詞,避免激怒男方,這是避免男
方失去理智,進一步作出「潑硫酸」等嚴重傷害女方的行為。在發函之前,
最後和其他人(包括可以信任的律師、心理諮商人員)討論男方的行為,
評估他因求歡不成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及如何適時保護女方。
4.如果男方收到信函後,仍繼續其行為,則可以撰寫性騷擾申訴書,申訴書
的格式,可以在縣市政府社會區的網站上找到或聯絡他們取得。
處理一些關於性侵害、性騷擾的案例後,有時不免有「這是一個男女不平等
的時代」之感,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法律保障女性、女權至上」的時代。姑
且不論這些法律、司法實務運作結果,反應出來的價格判斷,對「女性的保
障」是否有「偏頗」之問題,至少,女性應該學習如何善用這些既存的法律
規範,去適當保護自己。
: 遇到偏激的人,有哪些話術可以讓他停止或者知道自己的錯呢?
: 目前採取的方法是以不變應萬變、上下班有人陪。
: 對於瘋狂的追求(還沒真正發生),有法律可以限制、甚至制裁嗎?
: 感謝各位大大…
: 我也跟著煩惱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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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97.233
推 baolidab:感謝您…我會趕快去做! 05/11 21:41
推 VVax:可以M可以M 05/11 23:43
推 JackeyChen:這個案子我好像有聽聞過 05/12 07:42
→ Rechtsanwalt:因為這案子還衍生出另一個有趣的案子,有機會再說故 05/12 11:42
→ Rechtsanwalt:事大家聽~:) 05/12 11:53
推 Jasy:請問到底是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還是台北縣社會局? 05/13 19:14
→ Rechtsanwalt:我舉例的案子是台北縣政府社會局阿~ 05/13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