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prnl (101)》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現階段我住的房子(租賃)合約上
: 是到明年年底,但是屋主今天來說房屋已賣出
: 原屋主跟房屋仲介來我家,逼我們必須馬上搬走
: 我現在是要怎樣?
: 若我跟屋主要求賠償違約金
: (房租13000/月,合約上無註明違約金)
: 要多少才算合理
依法妳無同意解約的義務,而租約在買賣成立之後依然是有效的
妳可以要求依照合約住到明年底
另違約金的目的在於對可能造成的損害作為賠償
故換個方式說您可以要求對方替妳們找到條件類似的房子再加上搬遷費用
當然如果硬要量化的話,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
個人認為等同押金是個合理的數字(雖然原承租戶向新屋主大開口者比比皆是)
您所需要做的是先找出法條(民425)來告訴房東不管有無賣掉
此一租約都是有效的而且其效力對於受讓人(買方)依然有效以堅定談判資本
然後再把妳的合理訴求告訴對方並堅定立場
如若原房東同意續住,而後新屋主要求搬離則處理方式亦同 :)
最後,僅祝事情合理圓滿落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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