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wclood (低卡滷德)》之銘言:
: 一點想法啦 我希望能有法律上的討論指教 看看個人粗淺的想法哪裡有問題
: 謝謝
不知道能不能換個角度來看,房東在作出租這個行為時,僅為自己留下了
所有權而將使用支配等他項權利租與承租人,所以在租賃關係結束前,房東
失去主張權利的資格,故不論房客作何處置,僅須在歸還時回復原狀,則不
構成對房東的侵權行為,故在租賃關係尚未結束前,房客之改裝行為應
視為依房客需求所為必要之行為,而非意圖侵犯房東固有權益之行為,
而租約未到期之前,房客嗣候無論能否亦或有無回復,則因房東之權利尚
未回復,故房東尚未取得議處的權利,從而推斷出房東僅有事後求償之權
而無事先阻止反對之權,一點個人意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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