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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jean (...)》之銘言: : 請問各位高手 : 如果繼承人已拿自己財產清償部份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實務上來說...是不是已經等同於默示概括當然繼承...(為了法明確性) : 是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辦理限定繼承了?(未超過三個月) : 我記得實務上是這樣...但是不曉得有沒有決議字號或是判例? : 感謝!! 應板主之邀,特來PO文...(其實已經自顧不暇了最近 XD) 基本上這個問題,判例或決議"應該"都還沒有明文表示見解... 不過這或許是解釋上之當然。 參照 52年台上字第451號判例 要旨: 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 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 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 以上供參考 不代表個人已成熟之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8.1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5/26 19:53)
ivysky:請問以自己財產與被繼承人財產清償,二者是否有差異? 05/26 21:37
futureland:點: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否為概括繼承之承認? 05/26 21:54
futureland:我個人持肯定看法。因為事實行為已是一種意思表示。 05/26 21:56
Rechtsanwalt:「償還債務」和判例說的「權利行使」,並不一樣。 05/26 23:17
Rechtsanwalt:對照民法1163各款情事,單以「代償債務」之事實即讓 05/26 23:23
Rechtsanwalt:繼承人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似乎有失衡平。 05/26 23:24
Rechtsanwalt:且「代償債務」與「是否知悉已發生繼承」乃二事。 05/26 23:27
Rechtsanwalt:一點意見,提供大家進一步思考。 05/26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