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苦海無涯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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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限定繼承 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部份債務
時間Mon May 26 19:51:33 2008
※ 引述《magicjean (...)》之銘言:
: 請問各位高手
: 如果繼承人已拿自己財產清償部份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實務上來說...是不是已經等同於默示概括當然繼承...(為了法明確性)
: 是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辦理限定繼承了?(未超過三個月)
: 我記得實務上是這樣...但是不曉得有沒有決議字號或是判例?
: 感謝!!
應板主之邀,特來PO文...(其實已經自顧不暇了最近 XD)
基本上這個問題,判例或決議"應該"都還沒有明文表示見解...
不過這或許是解釋上之當然。
參照 52年台上字第451號判例 要旨:
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
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
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
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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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參考 不代表個人已成熟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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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08.1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5/26 19:53)
推 ivysky:請問以自己財產與被繼承人財產清償,二者是否有差異? 05/26 21:37
推 futureland:點: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否為概括繼承之承認? 05/26 21:54
→ futureland:我個人持肯定看法。因為事實行為已是一種意思表示。 05/26 21:56
推 Rechtsanwalt:「償還債務」和判例說的「權利行使」,並不一樣。 05/26 23:17
推 Rechtsanwalt:對照民法1163各款情事,單以「代償債務」之事實即讓 05/26 23:23
→ Rechtsanwalt:繼承人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似乎有失衡平。 05/26 23:24
→ Rechtsanwalt:且「代償債務」與「是否知悉已發生繼承」乃二事。 05/26 23:27
推 Rechtsanwalt:一點意見,提供大家進一步思考。 05/26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