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twingking:嗯,有道理! 05/28 14:38
※ 引述《monster0926 (★涼風有訊)》之銘言:
: 各位法律版的版友們您好,
: 我遇到一些難題,希望借助各位專業知識幫助我。感激不盡!
: 因為我們有在網路上專門販售手繪卡片。為每位客人畫出獨一無二的圖。
: 所以,給客人的都是我們的手繪原作。
: 可是有遇到一些客人會開始詢問,例如:
: 1.我收到你們的手繪卡片很喜歡,可以把圖自行掃描放在我自己的網站當首頁嗎?
: 2.我可以把我買的卡片,自行把圖做調整用在i cash卡上嗎?
: 大概諸如此類的問題。
: 不知道像這種圖畫類原作商品,雖然是對方有付金錢,但是難道版權是跟著對方跑嗎?
: 因為我們比較害怕萬一有廠商看上,只要以低價買入商品,卻大量生產。
: 又,因為畢竟網路上較無法判別對方意圖,
: 也許對方說是私用,萬一真的拿去大量發行該怎麼辦呢?
: 不知道身為創作者的我們,是否依然持有其已販售的作品版權?
: 這個問題困擾我們許久,
: 希望懂法律的大家能不吝說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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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其實是很自私的..但愛也可以是無私的..
自私的愛會讓自己改變成不像對方當初所愛的人
而無私的愛呢?..凡人...我想大多數的人都還無法得知..
也或許大多數的人都還在摸索吧... 黑羽斷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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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5.33
個人走和HO大不同的路線..
因為我認為..原PO這份工作的感覺比較像是"承攬契約"
因為客人的需求..而去畫出符合客人需求的圖
而非像HO大說的..原PO只是單純賣"物"而已
所以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來看啦..我轉法條過來
(11條和這問題不太相關..旦我一樣轉來..看看就好)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如果原po沒約定著作歸屬於誰..那著作人就是原PO..著作財產權也歸原PO享有
旦和原PO購買那些圖卡的人..他們享有利用該著作的使用權
PS:說真的,,出來作生意是求財..當你限制的愈多..也許你認為你得到了更多
旦事實上失去的可能遠大於你得到的..捨得..有捨才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