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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之銘言: : 個人走和HO大不同的路線.. : 因為我認為..原PO這份工作的感覺比較像是"承攬契約" : 因為客人的需求..而去畫出符合客人需求的圖 : 而非像HO大說的..原PO只是單純賣"物"而已 : 所以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來看啦..我轉法條過來 : (11條和這問題不太相關..旦我一樣轉來..看看就好) : 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如果原po沒約定著作歸屬於誰..那著作人就是原PO..著作財產權也歸原PO享有 : 旦和原PO購買那些圖卡的人..他們享有利用該著作的使用權 : PS:說真的,,出來作生意是求財..當你限制的愈多..也許你認為你得到了更多 : 旦事實上失去的可能遠大於你得到的..捨得..有捨才有得 謝謝您給的建議!萬分感激... 您說的ps,其實我們都懂。做生意當然是以合為貴。 若能被廣泛流傳出去,當然也是一種榮幸。畢竟就是好才會有人想要。 但是對於這方面我們較為擔心的是,圖片若被濫用,卻沒有人知道作者或出處, 這樣也只能如網路上眾多素材圖片般,廉價並默默無聞。 又或者只能成為被人蒐集的圖庫之一的圖片罷了.... 當然,這只是我們需要事先堤防的擔心,總好過事後糾紛。^^ 如您說的: 如果原po沒約定著作歸屬於誰..那著作人就是原PO..著作財產權也歸原PO享有 : 旦和原PO購買那些圖卡的人..他們享有利用該著作的使用權 若購買之人享有該著作使用權, 那萬一對方是拿來另做數位化大量生產。這樣也不犯法嗎? 另外,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使用權不一樣啊?(汗顏..我真的對法律很頭大^^") 若客人擁有著作使用權,我擁有著作財產權的話,那我到底能做什麼呢?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感謝耐心回答。^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63.178
hotwingking:1.使用權指的是可以使用該附著有美術圖案之著作物 05/28 14:39
hotwingking: 而美術圖案之著作物,其功能就是欣賞,沒啥可討論 05/28 14:40
hotwingking: 如為語文著作則可以使用內容 如為音樂著作則可反覆 05/28 14:41
hotwingking: 聆聽,如為建築著作則可實施為建築物。 05/28 14:43
hotwingking:2.數位化大量生產這當然不行,不管是承攬或買賣契約 05/28 14:46
hotwingking: 美術圖形(勞務)+卡片(實施物)交付後 契約即告消滅 05/28 14:47
hotwingking: 對方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就不能主張重製等權利。 05/28 14:49
monster0926:謝謝h大詳細解釋。所以就是買方收到商品有欣賞權利, 05/28 14:55
monster0926:但是不可加以重製應用...這樣對嗎? 05/28 14:56
kumo911:應該說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但合理範圍法律沒有明定 05/28 15:08
kumo911:例如實務上認為音樂、影音光碟重製1份屬合理範圍 05/28 15:09
kumo911:當然重製的部份不可加以販售牟利 05/28 15:11
monster0926:謝謝k大的解釋!!!感謝版上熱心的大家^^ 05/28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