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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在基金版發生的事件,我有段時間(近來)很久沒去,以前那位R的確跟很多人產生 糾紛,投票水桶那時候我也有遇到,有些人罵人的確有點過頭,一窩蜂的罵.. 那位R也一直爭吵,讓人看了有點煩,但在攻擊時技巧也該夠,噓人當然可以, 帶點諷刺就算了,用到粗話、對人身攻擊那就不是合法言論保護範圍了。 ※ 引述《wingfox (翼狐小列)》之銘言: : *[1;31m→ *[33mdepravity*[m*[33m:為何不先檢討為何要在網路上"抱怨"他人根本是糾 : 由自取 *[m 06/06 11:56 : 我剛發現會讓這位大大有這種想法大概的原因了 : 因為我上一篇文只提到某人很白爛 白爛就是種人身攻擊 : 沒說他的白爛是嚴重到會傷害他人自尊和自由的 : 而且還是由他主動攻擊的 主動攻擊如果他罵你涉及到人身攻擊或誹謗,你也可以告他,這就是法律公正之處, 你們兩者都各有自己的權利可以行使;而非他罵你所以你可以罵他,他打你你可以打他。 : --- : 舉個(個人認為)比較淺顯易懂的狀況 : 今天如果你在等公車時看到有個機車騎士在空蕩蕩的十字路口闖紅燈 : 你應該不會想理他,換成是我我也不會想理 : 但要是這位和你無冤無仇的機車騎士是莫名其妙轉個彎朝著你撞過來 : 撞完後還當場拿起手機報警說你妨礙他騎車害他出車禍 如果他莫名其妙撞你(你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阻卻違法,這是你的權利) 然後在報警告你,你可以提出傷害or誣告等方式處理。 : 我想你應該不會就這樣算了吧 : 好,你們兩位和解了 : 他向你道歉了,因為你閃的快沒有受什麼傷所以也不想再追究這件事了 : 結果過了幾個月你收到檢察署針對傷害罪的開庭通知 : 還剛好挑到你忙著準備期末考或有重要的企畫案要處理等等的時間 : 而且提出告訴的就是那位機車騎士 : 你作何感想? 法律給告訴乃論者的權利就是六個月,不論他何時想追究,那都是他的權利, 你很忙、或你不想追究那是你個人的事情跟權利不主張,不能以你來斷定別人該怎樣做。 : --- : 有人在部落格上提到那位某人時只是把心中的不滿平淡地描述出來 : 有人則是一堆不堪入目的文字都出來了 : 可是那位某人告的對象幾乎都是前者那種比較和氣的 如果你剛剛講的白爛是比較和氣的,那我真的不知道不堪入目是哪種, 另外,告誰不告誰只要是告訴乃論之"一罪"他有權利選擇。 : 分明就是專挑好欺負的在找碴 : 可以的話我們也希望能把法律放一邊好好和他談 : 但是談了好幾年了,我們也退讓了很多,他還是一樣我行我素製造麻煩 製造麻煩,如果違法你可以去檢舉,但並不是你可以用自行認為的手段去為之, 你個人也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你並不是司法權責單位,更何況即便是司法權責單位也 不可能在辦案時去言語公然侮辱犯罪者,否則一樣犯法。 :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不理他就好了」,也已經很多人這樣跟我說過 : 可是很遺憾,不理他的結果就是被他莫名其妙翻舊帳來告 不理他不代表你之前做的都不算,現在並不知道每個人到底是誹謗或是公然侮辱, 每個人涉及的言論也不同,你還是針對你的言論來談比較好。 : 如果有人有其他法律以外的建議我也願意聽 : (說不定還有什麼方法可做的只是我以前沒想到) : 但是我必須強調我們在忍不住抱怨之前已經和他談過很久了 : 我們希望能不要再跟這位打著被害人名號的加害人糾纏下去了 : 這位某人已經有(事情很少的)工作了,而我們還是辛苦的學生而已 學生不代表你可以做任何事情而不受到法律規範,最基本的法律還是得懂一下吧... : --- : 我們已經沒有再和他有牽連了(至少在他主動找上門前都是) : 我們也不想和他再有任何的牽連 如果涉及公然侮辱,自己去評估看看道歉是否能讓他撤回,如果涉及誹謗, 你說的是跟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實,例如真的有收費等,那自然可以主張到底, 這就是法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有各自該有的權利。 刑法309~311,多去看看,該想想的是你到底要怎抗辯。 : 常理跟法律都不能保護我們的話,還有誰可以保護我們? : 黑道嗎? 能保護你的就是法律,找黑道,你是自找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8.56
Jasy:是基金板事件阿 ...? 06/06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