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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d903 (恩)》之銘言: : 目前的房租契約上面寫著(尚未簽約) : 本租金憑單扣繳由 乙方 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乙方就是承租人) :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 是我們可以去報抵稅?還是我們不可以去報抵稅? : 謝謝回答 個人認為此條契約的扣繳意思一直被誤解誤用,有必要解釋一下。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勞務報酬或租金或其他給付)時, 需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 且依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其向稽徵機關申報及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稅法上通稱這整個過程為扣繳。 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房租給房東時,應該代為扣繳10%稅款, 假定租金是一萬八千元,依扣繳10%計算稅款為1800元,低於2000元,可免辦理扣繳; 但若租金一次繳付兩個月為三萬六千元,或月租為三萬六千元, 依扣繳10%計算稅款為3600元,則此筆扣繳稅款應在次月10日前至代收稅款處繳納, 並且於次年1月31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另應於2月10日前填具扣繳憑單發給房東。 扣繳義務人應扣繳而未辦理,另有罰則。 於本篇提問為租金給付,然而並非所有承租人都需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是以只要原PO並非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 即不必為支付租金而辦理扣繳。 然而這條契約當然是合法的,因為稅法本來就是如此規定,有寫沒寫都一樣, 租約有這條只是提醒有扣繳義務的承租人,記得辦理扣繳,不然被罰的是承租人; 至於房東的所得未申報租金,罰的則是房東,這是兩碼事。 租給一般個人的情況下,這條契約是多餘的,倒是被房東拿來亂唬房客就很好用。 原PO要問的應該是另一條契約,大概是要求承租人不得申報所得稅的租金支出的, 租賃契約約定不得申報,其約定無效。 申報是法律上義務,契約不得做相反的約定。 是以,即使房客承諾房東不報稅,事後仍然報了稅,也只是房客行使應有權利義務, 房東因房客申報租金而盡應有義務~繳稅而已,也不算多繳稅,該繳的本來就要繳; 無效且預謀逃漏稅的不得申報的約定,房東應自知不合法,忝為本國國民, 大概只有不知恥的房東,才有臉指稱房客不守信用?知恥的房東會自認約定不當。 但其實房東的籌碼是:承租的房客將租金報稅後, 以不續約或漲租或契約約定貼補的手段,迫使房客不敢申報租金支出。 那....就沒辦法了,房東最偉大。 題外,如何申報列舉租金支出或檢舉逃漏稅,請洽本站專業討論稅務的 tax 板。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廚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25.78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1.225.78 (06/07 07:55)
hiturtle:現代租約都不會限制承租人申報所得稅.而是會約定因為申報 06/07 10:53
hiturtle:租屋的租金.而使房東增加的所得稅這部份稅金由承租人負擔 06/07 10:55
hiturtle:又合法.而好用.用不續約或漲租的方式算是比較落伍的作法 06/07 10:57
hiturtle:不過你這篇寫的很好..推你這篇文.. 06/07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