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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erma (馬兒)》之銘言: : 其中有一條大概是這樣:離職時惡意曠職則罰該全年薪水之兩倍(坑人啊!) : 她只做了兩個月,因此上面寫要罰七萬多塊,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 不能讓父母知道又很害怕,她傻傻的又簽了一張和解書(簽名蓋手印) : 而且在她要求之下,公司才付了她幾千塊薪水,其他的薪水都扣掉去付那筆罰金 : 剩下的錢用分期付款,每月付七千,若有一個月缺繳則罰九萬元(莫名其妙的款項) : 後來付了一個月沒有能力能繼續付款,過了兩三個月又寄來存證信函 : 而且有去問過兩次次政府的法律諮商,都說不用理會他,等到有動作再說 這的確是最省事的做法,記得收到支付命令要在20天內提起異議,去法院有書狀範例 可以抄,或者是上司法院的網站下載,過了就會生效,然後就陪對方上法院吧,輸了 頂多多輸1000,記得提起抗辯的理由是民法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 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54號判例:「違約金本應推定為損害賠償 之預約,與無償贈與契約不同。關於損害賠償之額數,在當事人間雖不妨於事前預為 約定,而其所約定之額數,如果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以當事人實際上所 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可供妳參考,另外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612號判例: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 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 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所以妳們要是不放心也可以主動提起,不過沒事不需要自己找事情做,所以政府的 法律諮詢才說不用理她等有動作再說。 : 不合理的合約簽名蓋章後還是要負責到底嗎? 看情況,違法就不需要 : 該金飾公司這樣做有其正當立場嗎? 個人認為無有話就不會只寄存證信函早就是支付命令了 應該只是嚇妳記得收到支付命令要趕快遞狀提起異議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34.129
cheerma:專業!!比較知道方向了!! 感謝(淚~~) 06/26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