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銘言:
: 今天去試教十分鐘
: 大概五分鐘的時候主任就說可以簽約了
: 然後重點是
: 我拿契約書回家
: 卻看不太懂
: 對不起我法律相關的課都是混過的
: 他說要找保證人,我問了同學,可是同學說不清楚內容不亂簽
: 我也不知道那條契約有沒有問題
: 想要請教一下大家
: 拜託了!!
: 丙方願保證乙方於受聘甲方擔任教職期間,無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
: 甲方受者,丙方願付連帶保證責任,並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 丙:保證人
: 乙:我
: 甲:補習班
: 他這樣寫有任何的問題或是危險嗎?
我的粗淺看法。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其實已是一般制式合約的通用約定,倒是我認為保
證額度比較重要。民法第756-2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規定: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
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以故,先檢視人事保證合約對於保證人
償之額度有無特別規定,假如沒有,那等同保證額度僅以法律所規定之「賠償事故發生
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勞工及其保證人應以此額度衡量是否可接受。
此外,就雇主這方面言似可考慮以投保員工誠實信用責任險(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一保證
保險的一種)來替代人事保證,只是保險要付保費,人事保證只要強加壓力在勞工身上即
可,要用「道德勸說」來鼓勵以投保「員工誠實信用責任險」代替「人事保證」我也知道
是緣木求魚,說了等於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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