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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atbear (和哲)》之銘言: : 事發當時是在五月二號的下午 : 我跟我的同學靠著路邊機車格找車位停車 : 我同學機車騎在我前面 我們車速大概30公里 : 我看我同學停車之後我也跟著停 : 但因為我跟我同學靠的比較近 : 所以停的比較急一點 怕擦撞到他 : 就在我停下之後 後面第二台機車跟著急停 你後面那台它有助是車前狀況並保持是當安全距離 所以你後面那台沒撞上你 : 但是我們沒有碰到 : 這時第二台車後面的機車 撞到了第二台車 第三台車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 還可能有超速的問題 除非你是再高速公路上超人家車,然後在他面前急踩煞車 這樣就是你的過失 不過只有妳後面那台撞上你是算你的 後面再撞上來的不關你的事 : 使得第二台車的駕駛人膝蓋受了傷 : 所以需要開刀治療 : 當時我是想說下車來慰問看看 幫忙協助處理是OK 你很熱心這樣很好 : 然後跟著就到警局作筆錄了 做筆錄我是認為沒必要 要可以是以證人身分 不是車禍關係人身分做筆錄 車禍的報案單上也沒必要寫上妳(你會變成關係人) 現場圖哪些你也沒必要簽名 : 筆錄上說的就跟上面說的一樣 : 做完筆錄到現在這一兩天 : 第二台車的當事人 : 打電話給我說要談賠償 賠償 你又沒有過失 : 要上調解委員會 沒必要去 :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話 我們該怎麼互相釐清責任呢? 上面有說了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地後車都停的住沒道理第三台停不住 不是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就是超速 就這麼簡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51.149
boatbear:謝謝這位大大!! 07/04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