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atbear:謝謝這位大大!! 07/04 16:49
※ 引述《boatbear (和哲)》之銘言:
: 事發當時是在五月二號的下午
: 我跟我的同學靠著路邊機車格找車位停車
: 我同學機車騎在我前面 我們車速大概30公里
: 我看我同學停車之後我也跟著停
: 但因為我跟我同學靠的比較近
: 所以停的比較急一點 怕擦撞到他
: 就在我停下之後 後面第二台機車跟著急停
你後面那台它有助是車前狀況並保持是當安全距離
所以你後面那台沒撞上你
: 但是我們沒有碰到
: 這時第二台車後面的機車 撞到了第二台車
第三台車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
還可能有超速的問題
除非你是再高速公路上超人家車,然後在他面前急踩煞車
這樣就是你的過失
不過只有妳後面那台撞上你是算你的
後面再撞上來的不關你的事
: 使得第二台車的駕駛人膝蓋受了傷
: 所以需要開刀治療
: 當時我是想說下車來慰問看看
幫忙協助處理是OK
你很熱心這樣很好
: 然後跟著就到警局作筆錄了
做筆錄我是認為沒必要
要可以是以證人身分
不是車禍關係人身分做筆錄
車禍的報案單上也沒必要寫上妳(你會變成關係人)
現場圖哪些你也沒必要簽名
: 筆錄上說的就跟上面說的一樣
: 做完筆錄到現在這一兩天
: 第二台車的當事人
: 打電話給我說要談賠償
賠償
你又沒有過失
: 要上調解委員會
沒必要去
: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話 我們該怎麼互相釐清責任呢?
上面有說了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地後車都停的住沒道理第三台停不住
不是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就是超速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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