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nite (心情極佳)》之銘言:
: 在租約期滿後,未簽訂新約,但依然按月租住並繳付房租。
: 6/20通知不再續住,7/2點交當日房東扣下押金一萬元。
: 房屋點交無損且電費繳清,有房東的友人一同目擊,也目睹房東扣下一萬元不還。
: 房東的理由是:
: 1.未提前一個月通知
: (我已爬文,這在租賃關係結束後即不成立)
不知道妳爬了哪篇很不幸的可能看到錯誤的了
(假設你不是選擇性只看對妳有利的錯誤解釋)
在妳續交房租房東收下(可視為不為反對之表示)即成立不定期租約(民451)
所以妳們的租賃關係並沒有結束
不定期租賃依民法450條第三項妳要提前一期通知
所以你是月付租金就得提早一個月通知
: 2.點交日為7/2而非6/28,必須多付一個月房租。
: (租約為10/28~4/30,正確搬出日無解,我以為是6/30,她說是6/28)
: 基於第二點,我在7/2才點交房屋,是否真如房東所說,必須多付她一個月租金呢?
哪天交屋或是搬出不重要了以六月20通知來說妳都沒有提早一期
所以房東有權跟你再收一個月沒錯
反正6.20通知房東有權收到7.20這天所在的那期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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