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0320011 (到處走走)》之銘言:
: 剛才我跟我叔叔再詳細了解了一下,我叔叔說因為物主其實是我們的一個親戚
: 所以當下沒有舉發只是一直催促他快點把東西拿走(發現槍之後)
: 而且那段期間其實在下的父親過世,叔叔那段期間一直在忙我們家的事情
: 我叔叔是我父親的親弟弟,父親當時因為肝癌住院了一段時間,整個住院過程
: 跟之後辦後事的時間也一直從8月多到快12月了
: 所以之後由於擔心跟忙碌我叔叔也忘了有那個東西的存在
: 因為那包東西一直在我叔叔友人那不在他那邊
: 剛才我叔叔拿了另一張單子給我看,是法院說可以協商
: 只是我不曉得協商程序是什麼
: 若是透過協商程序,我叔叔之後會有什麼事情發生呢?
: 不曉得可不可以就這點替我做解答,非常感謝
如果妳指的是認罪協商的話依照 刑訴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
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
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就是 妳認罪和檢察官協商出願意接受的刑度
好處是可以減少整個過程而且通常可以獲得比較低的量刑
其他相關的在刑訴455-3起到455-11 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哪裡不懂再問不然都解釋完那和寫篇教科書章節沒啥兩樣妳想看
大概也沒人想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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