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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0320011 (到處走走)》之銘言: : 您好 :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協商程序在定罪的過程 : 法律上指出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 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罰金為限。 : 這個罪判斷的依據是根據什麼呢? 就是除了符合前項內容不可以以協商內容為判決的情況之外 協商的內容如果僅是要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則法院應該不開言詞辯論庭就直接依協商內容判決 至於什麼罪要判啥依照所犯的罪的法定刑的內容協商 我看了一下 委藏槍械 應該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妳叔叔情況應該不符合這條 : 因為我叔叔很怕會被抓去關 真的是這條 那有罪就一定會被關了@@ 不過 我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這特別法不熟 可能是我判斷或是引用錯誤也不一定 -- 唉喲R大不要m的這麼認真啦 不然被m的壓力很大耶 @@~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59.115.181.150 (07/04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