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ngphone:非常感謝R大的建議,謝謝!! 07/06 01:05
※ 引述《changphone (阿牛)》之銘言:
:
(原文Susan)
就在今年,也就是97年7月,我要到新竹地檢署開庭說明(刑事案件),請問
: 1.請問台南地帶,有哪些管道可以找到專業的律師?
直接電洽或上台南律師公會網站:
http://www.tnnbar.org.tw/law_catalog.asp.htm 查詢。
: 2.我可以帶律師陪我過去嗎? 如果要找律師,最好是找哪方面的律師?
原文沒有明確說明:在地檢署綠色「傳票」,你朋友的涉案人「身分」
是寫「利害關係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或「證人」。
依照案情,比較可能的是前面三者。如此,則在地檢署偵查中,想要帶律
師陪同進去開偵查庭,必須要委任律師為「辯護人」,由律師向地檢署出
具委任狀,律師才能進去陪同開庭,並幫你朋友聲請閱卷、抄錄筆記、陳
述意見、提出辯護及調查證據聲請書狀。
要選擇律師時,當然是選擇有辦理刑事案件辯護經驗的律師,甚至如果
information充分,可找有豐富承辦「集團刑事詐欺案件」的律師。當然,
因為證據、法律問題不致太複雜,所以律師辦理態度認真與否,應該是比
較重要的考量。
: 3.請問有義務服務的律師嗎? 因為我家現在都沒錢了,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但是勉強只能各
: 自糊口,繳不出龐大的律師費
律師費高低,可以跟律師「協商」,未必龐大。
不是低收入戶的話,恐怕不符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申請律師費補助條件。再說,
法服基金會提供的律師名單,你們未必能信任。
: 4.我需要把那些轉帳的收據以及指到定「張董老婆」戶頭的收據,再帶到法庭嗎?
上面單據可以證明「匯款」的事實,需要提供。
不過,我認為還必須「至少」要能證明:你朋友帳戶轉出的這些60萬,確實是
從母親那邊來的。
這點在證明上無從造假,所以應該要問你朋友問清楚:這些透過他帳戶轉出的
錢,是怎麼由母親那邊進到自己帳戶?是你朋友自己拿「現金」,然後存到自
己帳戶,所以可提出「匯款或存款單據」證明?還是你朋友自己使用母親帳戶
的卡片、密碼,將錢轉帳到自己戶頭內?
如果檢察官去向銀行調取「你朋友帳戶的交易明細」後,發現哪些你朋友轉出
的錢(60萬?),都是「其他第三人(別人)」名字匯款,或是自「朋友母親
以外之人」所有帳號匯進去的款項,那就很明顯:你朋友辯稱『轉出的錢來自
母親』這點,是虛構、不實的,實際上那些錢也是其他被害人匯入你朋友帳戶
的款項。這樣的話,更加會證明你朋友確實有將自己帳戶,借給詐騙集團使用。
而依照目前實務多數、較寬鬆的標準,提供帳戶給「不明人仕」交易使用,就
會被認定具有「幫助集團詐欺犯罪的(不確定)故意」,極容易構成「詐欺罪
的幫助犯」。這時,你朋友操作將60萬金錢「轉出的這些動作」,解讀上就不
是「客觀上的受害行為」,反而是「幫助詐欺行為」。
: 5.如果還在當兵,是否可以延後開庭的時間? 那要怎延後?
要看剩餘役期的長短、服役地點離台南遠近而定。
如果距離開庭時間還很久(不過這種可能性不高),且即將退伍,且服役地點
較不便,可以自己寫一份「刑事改定庭期聲請 狀」給地檢署(案號、股別,綠
色的傳票上都有),說明近期退伍時間、地點較遠問題請檢察官惠賜便利,延
後開庭時間。遞狀後要打電話給書記官,打到地檢署找X股書記官,告訴他「案
號、自己是誰,然後有遞狀請求改期,不知道檢座是否批示准許?」。
檢察官沒有同意的話,還是要如期到庭。
一般來說,台北常見是收到傳票上的開庭時間大概只有兩個星期左右,不知道
你看到本版回覆後再去具狀聲請是否來得及?還不及的話,只好還是先去囉。
: 6.萬一有找到律師,延後開庭的事是交給律師去處理就好?還是要自己處理?
看你找到律師、辦好委任的速度。自己可以先具狀聲請改期比較好。
: 7.請問請一個律師,一定打得贏官司..最貴要多少錢?專業最多要多少錢?普通水準最多要
: 多少錢?
沒有一定打贏的官司,正常的律師也不會這樣向客戶承諾、吹噓。會這樣跟客戶
說的律師,客戶要小心。因為訴訟的本質是人的主觀判斷,每個承辦檢察官、法官
都有自己的想法,配合個案「有限」證據的取捨問題,縱然律師再認真,還是必然
有很多不確定性、變數。
律師費高低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如果覺得偵查中(到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為
止)六萬或五萬的費用過高,則可以考慮向檢察官認罪,把委任律師的費用,拿來
捐給公益團體,換取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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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各位能把它看完,不知道能否請大家提供一些可以對我朋友有幫助的資訊呢?
: 謝謝大家喔!!
全案有沒辯護空間,即你朋友是否確實為單純的受害者,而不是幫助詐欺的人頭,
還是要看證據可以支持什麼樣的事實證明而定。
必須要強調一點: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原文裡提到的「出水芙蓉」、「自稱會計之曾姓男子」、
「金資中心稽核處黃主任」、「張董」、「會計師曾先生」、「張董老婆」等一堆
人,都可能只是你朋友自己虛構出來的「幽靈」,目的是「用來編造你朋友自己受
害,掩飾自己幫助詐欺犯罪」的脫罪理由(版本)而已。甚至,集團性詐騙早已
「員工訓練」好被逮到時的辯解之詞,也是很常見的。
因為這個劇情版本,基本上很可能被告自己虛構的,涉及角色實際上也可能根本不
存在,所以是「幽靈角色」,所以這樣的抗辯內容,也被稱作是「幽靈抗辯」。而
依照實務見解,檢察官是沒有義務要「上窮碧落下黃泉」去幫每個被告查明這樣的
抗辯內容,反而是被告應該要自己盡到「舉證責任」,去積極證明「這些角色確實
可能存在」,及「自己確實為被害人」。
否則,每個詐欺犯被逮到時,都可以輕易辯稱「我也是被害人,我是被一個叫阿牛
、阿炮騙」,然後就可以無罪。刑法(罰)對於預防、制裁犯罪的實效,將因為
「虛構事實根本無從證明」這點,而被徹底架空。所以,只是辯稱說「自己也是受
害人」,但完全提不出證明(只有轉出60萬這點不夠!),或者「受害說法」與其
他事證不符(比如,那60萬根本也是其他人轉到你朋友帳戶的),那一辯解下去的
結果,即使你很有資力,一次就委任了三個律師,幾乎還是會被檢察官起訴的。
這點務必要跟你朋友特別說明,讓他自己去評估案子後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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