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nara (kinnara)》之銘言:
: 標題: [租賃]看屋訂金的問題
: 時間: Sat Jul 5 21:42:0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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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是三個不到20歲的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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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家住比較遙遠通車有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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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公館附近想要一起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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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一起去看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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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間房屋是頂樓加蓋的@@(看完屋後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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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當初對屋況頗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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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還有些問題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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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猶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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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就一直催我們趕快繳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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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幾坪的地方 他原本說要5000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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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們身上都沒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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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在猶豫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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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皮又薄經不起房東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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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只好應他要求湊1500給他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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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當初寫了一張收據給我們 上面只有他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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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當初很猶疑 也沒有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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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留下了我們的聯絡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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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且按照他的意思約了一個很近的時間準備去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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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想想 覺得自己太衝動 有點反悔想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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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才發現收據上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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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收訂金1500元 不租不退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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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只有房東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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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樣不租了的話訂金還有辦法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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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是非常感謝解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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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8.167.63.72
: 推 hotwingking:我不同意法律與時俱進的說法,法律之解釋應符合一般原 07/06 10:21
: → hotwingking:則,否則何者為日常生活必需,何者不是,豈不個案認定 07/06 10:22
先轉一下條文吧...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原po的問題..其實我在租屋版回過不少次了..
說真的啦..這個問題..永遠是以個案認定的方式進行..
畢竟每個人的生活必需品都會有所不同..
當然請不要和我吵什麼吃飯啊衣服啊的怪問題XD
因為之前就有人在和我吵他未滿20歲..
所以他買的衣服想退時就叫作奢侈品..
想穿時就又變成生活必需品了XD
所以這類的怪理論..請不要找我討論..
先看原po的問題吧..
而且當你看完原po他們的問題後..
1.他們為什麼租屋?
a:他們因為路程上的問題..為了他們能就近學校來就學..
2.他們不租屋後依舊能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而不會對他們的生活造成麻煩嗎?
a:不可能..最少會增加他們上學時間上的麻煩
所以就算他們不租這.還是會找下一個租屋的場所
3.他們是私自性的行為..還是向家長告知過的呢?
a:我想不可能三位都是私自的行為..
所以我會認定他們家長應該知情並同意
一路看下來..原po只是後悔了租錯房子..而非不需要租屋
這時租屋的行為..對他們來說算生活必需..還是非生活必需呢?
我一般都認定他們是生活必需的支出..
而且這也符合法條中的紅色字吧..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他們的年齡和身份就是需要這筆生活必需的支出
所以依規定就是不能解約..
問題來了..為什麼我會說這個問題..永遠是以個案認定的方式進行..
假設原po他們三人都住學校對面..這時情況會不會有所不同?
會..最少在我的認定上..會...
或是說原po他們的租屋行為不是為了學業..
而是單純的離家出走之類的理由
這時情況會不會又有所不同?
會..最少在我的認定上..也是會..
ps:基本上..我是親向支持法律與時俱進的人
畢竟很多過去不認同的事..現在都慢慢被大眾認同了
法律真的不該食古不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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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故事裡,
我容許感情有上、下集。甚或一兩篇番外篇,
卻不容許有續集存在。 因為,當斷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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