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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yamakurata (朋也君より 開かれました)》之銘言: : 旅行公司的先生A 是說我方沒有提醒他們我是役男 : 我則是說我也只出過一次國(這是第二次) 這種兵役章問題我根本不知道 : 旅行公司的小姐B (不是接我case那位) 是有提到我拿的是三年簽證 : 旅行社應該有義務提醒我之類的 : 現在星期一要再與旅行社談 : 不過基本上我是不太可能延期出去 : (1.不和家人出去沒意思 2.我7月28日一梯預士 延期也來不及了) : 目前大概只能談退費 : 請問一下我這種情況能退多少旅費 有哪些會是不該被扣錢的部分 : (我是很想看看有沒有定型化契約之類的 不過無奈家人都還在日本orz)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 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二十八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 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 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 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 應由甲方負擔。 我相信大多數人不只旅行社甚至妳去申請調解都會認為妳是27條第一項第五款 在台灣役男有出國管制這應該是常識才對客觀上應該是可歸責於妳方 旅行社可以一毛錢都不退給妳 基本上旅行社也不太可能給妳延期 畢竟機票不能退了其他不能退的也不少 要延期旅行社提出的大概要再補個7-8的金額吧 不過我想妳不認同所以順便給妳看下一條 這是觀光局依照其某解釋函所定的訂型化契約旅保協會也是用這版本 所以應該正常的旅行社都用這才對 祝妳好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82.114
hayamakurata:感謝 07/14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