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loma:非常謝謝D大的回文~ 嗯.....傷腦筋 07/18 17:25
※ 引述《deloma (這樣...)》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怎麼終止非親生父女關係
: 時間: Thu Jul 17 23:47:31 2008
:
: 我是親朋好口是心非的正牌親生女
: 但實際我不是
: 我驗過DNA 但無法證明檢體是誰的 自己偷偷去驗的
: 養父母至今仍不肯鬆口
: 如果要撇清關係 又不想讓他們有偽造文書的麻煩
請問妳滿拾歲了嗎 偽造文書追溯期只有10年 過了就不用擔心了
: (我在法律上我是親生子女 因為他們當初沒做收養登記)
: → deloma:我是強褓時被帶回去從小養到大的 07/18 02:53
: → deloma:份 時間就這樣過去了 我也不知道生父過的怎麼樣 越想越 07/18 03:07
: → deloma:總覺得自己PO文字數太少 不揭我太多瘡疤 我可以盡量補充 07/18 03:13
首先妳誤會說清楚的意思了 那些情緒性字眼 以及過程妳的心路歷程都不重要
只有妳怎麼去那個家庭 妳和該家庭目前是怎樣的法律關係
妳到底是誰生的 這些才是重點
妳一下子說找生父 一下子說現在的應該是養父母
老實說 我還是看不懂現在是怎樣
就我猜測回答好了
case1.如我所留第二句推文所述是不知道生父則表示是生母是正確的
則如板友推文當中所述請依民法1063條第二項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
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提起否認之訴不過只能把父親換掉 依據妳文章內容看來妳知道很久了應該不只兩年了
所以要是妳現年超過22足歲則來不及了 :(
case2.如妳文章及我留推文第一句所述是實際上養父母
因為妳是她們女兒並非依據民1063第一項推定而來
所以妳不適用第二項的情況亦不受第三項時間限制
則妳所要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
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但是依照舊民法(妳被收養的時候的)如果妳是被抱來的ex.棄嬰
我不知道妳多老所以可能有兩種情況
1.妳很老民國七十四年6月3號以前
有"自幼撫育為子女者"不必具備書面之規定則很不幸的妳還是會被認定是收養
無法達到妳的目的法律上妳還是她們的女兒
2.妳還不太老在民國74年6月3號以後被養的
當時的規定是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則如果妳是棄嬰則妳父母只要補辦聲請法院認可妳還是沒辦法
如果當時妳不是棄嬰則會因為欠缺書面要件而使收養無效
而個人認為不管情況是哪腫妳父母都可以找出一堆人證明妳是棄嬰@@~
除非你能找到生父母證明不是或是其他有力的反證
結論如果妳是被抱來的請放棄吧應該是無解了
總結 妳應該是無解的情況居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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