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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07修改 (網誌版)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2907969 前言: 目前實務每天都有大量人士詢問拋棄繼承的相關事項,數量之多已達「人神共憤」的程度 ,且聽聞請律師代辦拋棄繼承要價六萬,如果不是繼承人過多或是其他特殊情況,自己 申請就好了,實在不需要花這筆錢。基於拋棄繼承部分規定確實有模糊空間,這邊提供 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無論「拋棄繼承」亦或「限定繼承」的時點都是以「知悉時」起算 「三個月」,這點必須先行說明,因為許多人都還停留在舊法的印象階段。 對於是否要拋棄繼承,最為核心的思考是「資產遠大於負債」或是「怕麻煩」。 雖然2008年1月的新法略作修正,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年紀小於20歲的未成年人者或者禁治產人 (依民法第1153條,嚴格而言為「無」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條件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另不論是否為未成年人,於繼承後發生的保證債務,亦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就法律上可能的選項, 似乎僅剩成年人才有辦理「限定繼承」的必要,但若被繼承人, 面臨複雜的債務糾紛或者並未留下不動產,為避免複雜的債務問題, 仍建議辦理「拋棄繼承」,以求法律上能夠一勞永逸。 畢竟上述的「法定限定繼承」類型,若出現爭議時仍須以訴訟解決。 二、準備文件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 or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 。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10 (印鑑登記辦法) a.首要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印鑑證明」與「印鑑章」。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兩者皆須至 拋棄者「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照印鑑登記辦法第2條)。其中, 「印鑑登記」原則須由本人辦理,但亦有7項例外規定,譬如人在外國則可以去駐外使館 辦理認證代替 (參照同法5條)。 b.至於未成年人不用特別申請,用法定代理人即可,不過這邊有個問題—是否須父母共同 代理?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方代理聲請拋棄繼承時該怎麼辦? 參照民法第1089、1090條 ,法院可依職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之,所以僅有父母一方亦可代為聲請,交由法官決 定。 c.至於「印鑑證明」可由本人辦理,亦可由委任人辦理,惟受任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與委 任書 (參照同法7條) d.另需特注意的是,需附拋棄者的「戶籍謄本」 (全國戶政連線,各戶政事務所皆可聲請) ,如果有數個拋棄者,且拋棄者並非同一戶籍,每戶皆須申請一份戶籍謄本,如果要避免 問題或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很簡單,有多少人要拋棄,就申請多少份戶籍謄本吧。 講半天,最簡單直接、避免問題的方法,就成年人而言,自己去辦比較不會出問題,就 未成年人,由父母辦一辦,到時候父母共同去法院填寫聲請書最方便。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a.依據民法1174條,須以「書面」對其他「應繼承人」進行通知。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寄信給對方,附上一張「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以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前者是通知對方用,後者則是希望對方可以寄回來。 另一種方法,則是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內容寫成or打成「存證信函」的格式, 寄給對方並取得「回執」。 b.在此建議採取最為保險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證信函」通知。由於有時效的 問題,建議寄出存證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遞狀聲請拋棄繼承,毋庸等到收到回執,等開庭 時法官要求的話再補上即可。 c.就簡便的作法而言,只須寫好一份存證信函後,記得把「收件人」以及「郵寄地址」 那欄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針對每一個不同的應繼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請你補件再補「回執」或其他東西即可,以免錯過時間。 d.實務上常常見到的問題是,如果不知道其他人住哪裡怎麼辦? 原則上盡量寄,真的不知 道的話也沒辦法了,只是開庭時可能要證明確實「不能通知」(參照民法1174條第3項) 4.繼承系統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系統表) a.繼承系統表是一張填寫繼承順位的表格。填寫此表時須特別注意「代位繼承」 (參照民法第1140條) 的問題。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 則該先行去世的「子女的子女」則亦有繼承權。相反的, 於被繼承人去世時仍存活的子女,則其「子女的子女」, 在前面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辦理拋棄繼承前,依法沒有繼承的可能。 b.舉例而言,假如紅孩兒比牛魔王先死,則牛魔王死後,紅孩兒的小孩 (?) 和鐵扇公主 都有繼承權;相反的,如果牛魔王死後紅孩兒仍活著,則紅孩兒和鐵扇公主都有繼承權, 但是紅孩兒的小孩,對於牛魔王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這就是代位繼承的意義, 避免先於父母死去的子女的子女拿不到遺產,有所不公平。 三、程序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若不知 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 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 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 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拋棄繼承聲請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40.doc 繼承系統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 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 詳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有任何問題,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洽詢,請參考板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電話:02–22616714 訴訟輔導科分機112 --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9/07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