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gofPTT (走路飛行)》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兩天某名人虐鼠還錄影po上網的事件
: 不過這次群眾的憤怒好像特別小,不像虐狗事件那麼激動
: 或許是因為狗比老鼠可愛.而且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 老鼠給人的印象就是骯髒跟可怕(對女生來說)
: 問題:
: 虐鼠是不是無法可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動物保護法
一、有關貓狗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結論:貓、狗本來就屬之,不論有無人飼養或管領,故流浪貓狗也屬於該法之規
範,就有第六條的適用,違反就可能有第二十五條的罰則適用。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
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
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二、老鼠,應該先將老鼠基本上分成兩類
第一種為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那就屬於動物保護法的規範,就回到跟貓狗
相同的保護,第二種非他人飼養或管領,就非屬於動物保護法的規範。
三、另外虐待動物亦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一般虐待動物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過必須是"不聽勸阻"。
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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