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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gofPTT (走路飛行)》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兩天某名人虐鼠還錄影po上網的事件 : 不過這次群眾的憤怒好像特別小,不像虐狗事件那麼激動 : 或許是因為狗比老鼠可愛.而且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 : 老鼠給人的印象就是骯髒跟可怕(對女生來說) : 問題: : 虐鼠是不是無法可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動物保護法 一、有關貓狗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結論:貓、狗本來就屬之,不論有無人飼養或管領,故流浪貓狗也屬於該法之規 範,就有第六條的適用,違反就可能有第二十五條的罰則適用。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 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 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二、老鼠,應該先將老鼠基本上分成兩類 第一種為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那就屬於動物保護法的規範,就回到跟貓狗 相同的保護,第二種非他人飼養或管領,就非屬於動物保護法的規範。 三、另外虐待動物亦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一般虐待動物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過必須是"不聽勸阻"。 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0.240 kisskiss173:轉錄至看板 Kaohsiung 07/31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