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ndyevil:公司規定不可以牴觸法律規定,勞基法預告期應該是保障 08/01 16:32
→ sindyevil:雙方的權益,不讓雇主有強留員工的機會,也規範員工離職前 08/01 16:33
→ sindyevil:應該給雇主反應的機會,所以勞方只要符合勞基法即可;但若 08/01 16:35
→ sindyevil:員工在提出離職書後被資方挽留或人情壓力而多留者, 08/01 16:36
→ sindyevil:是員工自行的意願,不在這裡另行討論 08/01 16:38
推 jenlaw:雇主單方面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延長對於員工的拘束,似乎很難解 08/01 17:02
→ jenlaw:釋為員工自願給雇主的保障,而雖然已經簽約了,但契約條款如 08/01 17:04
推 jenlaw:果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限制,亦有歸於無效的可能.再者,通常 08/01 17:08
→ jenlaw:那六個月的時間,員工都會待的很痛苦,獎金沒有,加班很多.. 08/01 17:10
推 sindyevil:另外,七日鑑賞期無法和這裡作比較,本身除眾多限制外, 08/01 17:15
→ sindyevil:(訪問/郵購+企業經營者等),這裡基本上已認消費者為弱者 08/01 17:16
→ sindyevil:才優於民法相關規定 08/01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