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引述《cccchair (欲知合購最新消息請Q我)》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想請問各位 : : 工作滿兩年 一般勞基法 規定要在20天前提離職 (對吧??) : : 但是我剛開始工作時 : : 公司要求要簽約 其中包括 : : 1.至少做滿 2年 : : 2.離職須於6個月 (也就是半年) 前提出 : : 請問第2點根勞基法牴觸 : : 這樣有效力嗎? : : 還是有簽約就有效力?? : : 問題是~上哪去找ㄧ個工作會等你半年呀@@ : :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相關的經驗? : : 謝謝各位 : 勞基法是原則性的法律 : 主要是規範僱主在要人離職前,工作滿兩年,要給員工「最少」二十天的 : 預告期,給愈多等於保障愈多。 : 相對的,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滿兩年「最少」要給雇主二十天的預告期 : 但如果員工高興給多一點的天數,對雇主的保障就愈多。 : 合約內容並沒有牴觸勞基法,就像消保法有七天鑑賞期,如果商家要給 : 消費者三十天鑑賞期,合約明顯優於消保法,所以這不合消保法嗎? : 但你既然已經簽約,就應該照合約走,這個合約雖不合理,但並不會損 : 及你的既有利益。 : 你可以先提離職,在大約一個月前找工作,差不多可以在離職之後順利 : 就職 我覺得如果沒有把握最好不要隨便給人不正確的解答。有關勞基法的預告期間是片面強行 法,亦即有關雇主需遵守的預告期間雇主可以自願延長因有利於勞工也。至於勞工自請辭 職應遵守的預告期間,不能由雇主片面延長,勞雇雙方事前約定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 也屬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自始無效。以原PO所問的第二個問題「離職需於六個月前提 出」當然違反勞基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自始無效。無效部分則以勞基法之原有規定代 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00六0九九號函釋 稱:「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 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 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 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可資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5.32
cccchair:謝謝您的回覆~^^ 08/02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