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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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勞保保不保有差嗎??
時間Sun Aug 10 23:30:48 2008
※ 引述《DavidChen (David)》之銘言:
: 因為字有點多,我用回文的好了
: 剛好我也開了家小補習班
: 補習班非屬勞工保險強制納保對象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1610
: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幫你加保
: 但是即使這樣
: 1.就業保險(不管工作多久一定要有)
: 2.健保(如果每天到班或每週工作超過12小時以上,並超過三個月者)
: 3.退休金(有領薪水就要提撥)
: 雇主是都有加保的義務(OS:所以養人很貴,正常情況勞健退休金最低都是每月三千..)
: 所以原po僅提出勞保的問題,就這方面而言雇主是OK的.
: PS: 1. 補習班不用勞保的限制 不管五人與否均同
: 2. 我的做法是保外面的商業保險,相對價格比較低出事情也會提供保障
: 3. 原po所說的安親班 應該用補習班立案的吧,現在安親班立案的應該少見~
: 修文: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
: 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
: 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
: 工。
: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 。
: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我補充一下。單從上揭法條文字恐怕還不易立即得出「補習班」非強制加保對象的結論。
必須輔以行政解釋令資料,爰補充如下: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441984號
發文日期:民國 70 年 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8 頁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8 條 ( 68.02.19 )
要 旨:僱用教職員工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班,可自願加保
全文內容: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班之員工,因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投保對象,故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惟
該等人員如係該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員工,仍可依同條例第八條有關自願加
保規定,由該短期補習班為所屬全體員工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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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4.217
推 DavidChen:謝囉~~~ 08/10 23:35
推 DavidChen:因為現在還有更麻煩的,就是公司法人設立的補習班 08/11 01:11
→ DavidChen:看起來如果是這類補習班就得要保勞保了~~~ 08/11 01:11
→ kcchen:謝謝指正。確實自教育部發佈臺 (91) 社(1)字第91079856號函 08/11 22:58
→ kcchen:准許短期補習班得以公司型態成立後,這個問題必須考慮以公 08/11 23:00
→ kcchen:司組織設立補習班的狀況。再次申謝。 08/11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