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問題:
: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項
: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 請求代收會費。
: 在第三項第二句的解釋有兩種說法
: 一、是一個"得",所以是繳不繳學生會會費都可以
: 二,"得"字前面是寫學生會,所以是以學生會為主詞,故由學生會決定要不要收會費,
: 那依前一句:學生為當然會員,故學生必須遵守學生會依據內部機制的權利與義務
: 所以當學生會決定要收並且內部法規將會費規定為義務時,是不是所有學生都一定要繳?
: 想請教各位大大,那一個說法才符合立法之意?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想所有的法律條文中的「得」應讀成二聲
也就是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亦即「學生會可以向會員收取會費」
而不能表示「學生繳不繳會費都可以」
就像國家在戰時,得徵用民船、民車以為作戰之用
在這裡的得,還是二聲,也就是國家可以向人民徵收車船,而非人民提不提
供車船都可以。
我想以母法而言,既然是當然會員,大學法授權學生會可以收費,應此學生應盡繳費義務
而費用應該有一個公開的機制管控
不過學生會亦可「不收」會費,但不代表學生繳不繳都無坊
就像政府有權向人民徵稅,但適逢天災亦可免除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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