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推 berk:應無牴觸,因為學生會會費本來就不應該跟註冊掛鉤,否則會違 08/16 15:51 : → berk: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至於收不到會費如何處理是另一個問題。 08/16 15:52 : 我同意你前述所說的不可跟註冊掛鉤 : 但是就法律位階上,教育部應該是不可以左右 : 法律明定的自治權限 : 大學法第二條 除法律規定外,大學享有自治權。 : 而在前述已知道學生會可以依據大學法將所有學生繳交會費為義務 : 那能不能為註冊程序,理應由其輔導單位定之吧? : 若無定才有觸犯您所說的原則之虞吧? : 我想我這樣解釋有無清楚? : 我的問題是法律所明定的自治權限,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干涉? 1.大學法第二條....@@我沒看到你說的除法律規定外這種文字。 如果您是講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 自治權。應該是指在法律規範內才有自治權,而不是除法律有規定其餘都是大學自 治權。 2.另外我不也認為應該由大學自由決定,就大學法33~35僅有針對保險費的部分由學校 自理,該費用係為了保護學生安全,亦非由學校自己花用而必須用於投保,其餘關於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表示大學所有向學 生收取的費用都是由教育部管理規範,假設由學校規定於學費內收取,自應受到教育 部的管理規範,當然教育部細則僅是補充告知可由學會或委由得由學校幫忙收取, 且規範不得為註冊必要條件。當然你也可以認為學校僅代替學生會收取,學生會收取 費用是該條賦予的權利,可是不得註冊是學校的權力且大學必須有相關規定,而不能 恣意為之(例如不帥不得註冊),學生會既然要使用到學校的權利,學校收費都會受到 教育部規範,為何學生會不用,且該條並沒有賦予學生會有這樣的權力,除非法律授 權學生會有這樣權力,否則學生會必須受到大學及教育部的規範,當然除非細則說教 育部可以不准學生會成立,這點就可能違背母法。 3.當然學生會既然法律規定也可以當作校園必要的機關,但我認為倘若費用係為維持 基本運作的費用,例如出席校務會議前的討論等等,攸關學生的權利保障及保護, 這樣應該由教育部可以訂出基本費用,在列入註冊或學校收取費用比較洽當。但目 前多數的學生會動輒幾千的會費,多數且利用會費舉辦活動等,這些都應是使用者 付費且非與學生教育權利有蜜切關係之活動,倘若真的定為註冊必要事項,且金額 由各校自決,很有可能有違憲之虞。(學校更可利用此管道把學費灌至學生會費,躲 避學費需受教育部管理之規範,哪天學校定出一萬元的學會會費我看也不是不可能) 大學自治之保障,是在防止國家不當干預大學的營運與管理,使大學保持其學術研究及 研究成果發表的自由。但若關係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的重大事項時,即應由憲法第 二十二條所衍生的規範,予以保障,不能以大學自治的理由,不顧學生的學習及受教育 權,未經法律規範,予以剝奪。 ↑這是某行政法院訴訟案件的法官見解,另釋字380對大學自治也有不少論述,我不轉 錄,有興趣可以至司法院網站看一下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9.164 補充第一點及第二點,因為以前實在沒看過大學法這種規定,剛查過有修正過,可是文 字似乎也有差異。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19.164 (08/16 21:11) 改一下剛剛看到我3.打成2. ※ 編輯: Robbit1024 來自: 118.165.219.164 (08/16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