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歹勢...@@我引用錯誤,的確是第一條第二項
: 關於釋字部份,謝謝你的提醒 這邊特別引用釋字380號
: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
: 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
: 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
: ,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
: 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
: 、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
: 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
: 也就是說學生自治為大學自治之權限,並且寫得很清楚學生自治屬於教學與學習的一部份
: 而這權限,在讓我引用釋字380號
: 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
: 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
: ,個人享有學術自由。
: 故如果學生會於大學法裡為大學應成立的組織
: 那在學校之於學生會的組織經營上,是否該有足夠的自治權限?
: 那提到組織經營就是關於其組織運作(學校行政及學術單位等)和財務管理
: 也就是說教育部有權規定學校之於學生會在組織經營這塊裡
: 如何收費嗎?
: 而這邊我要特別提出疑問的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裡的:不得為註冊之必要條件
: 並且釐清一點如果要收取並不一定是在學費內收取,現在
: 所有學校收取方式大多類似學生團體保險費一樣。額外收取
: 所以你提到的第二點-
: 我同意你說的要收到管理規範
: 可是我還要再重申一次,這個管理規範是指
: 項目:收費名目
: 用途:拿來做什麼
: 數額:收多少錢
: 但絕對沒有任何字眼寫收取的程序
: 最後我要問的問題要修正一下,如下
: 所以教育部這樣是否違反大學自治下的學生自治的組織經營之權限?
我最後一篇回嚕..其他靠別人解釋,因為下周還有國考,抱歉..
我想統整的說來應該是我補充第二點可以看一下,即便是大學自治都必須有法律內為之,
大學法規定大學有關校園組織等事項,這部分當然由大學自治,如果沒有規定的,應該
就回歸到這些事項跟大學自治有關係,或主管機關可以授權由大學自治該事項;而您提到
的費用項目用途數額等,大學法的確沒有提到收取程序,所以有關收取程序應該是指金錢
怎收,不論是轉帳、現金、信用卡方式繳交係由學校規範,這部分跟學生權益無關應屬於
大學自治較妥當。但為何法律需要規定項目用途數額就是針對你只要學校收費都要經過教
育部的管理,畢竟這跟學生的受教權比較有關聯性。
再來談註冊,註冊是一位學生的受教權,這絕對是憲法保障層次,但又為了保障大學自
治,兩者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內容,特別權力關係產生,也讓學生可以利用行政訴訟救
濟,大學自治的內涵有不少的爭論,但即便是大學自治也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範,打個比
方大學規定說,不繳納學費學校得不得註冊,這點我認為是允許的,畢竟這跟學校的經
營息息相關,但我不認為學生會會費目前有連結到跟學校或學生的權利有密切關聯。
您也提到學生會是法律規定成立,也提及收取會費,可是似乎法律沒有規定不繳費就不
得註冊,這時候即便想利用大學自治說,可是也應該考量到首先這是否為大學自治,即
便是,規範內容若侵害到其他的憲法權利(例如學生受教權),手段的處理是否過度。
學生自治也是在大學自治內涵中,要剝奪到學生的受教權就必須有很充分的理由才能有
這種規定,否則即便大學定了,到行政法院或釋憲不一定這種規定還會存在。380內容
寫得很清楚,學生自治該保障,只要政府不立個法或教育部規定學校不得成立學生會,
學生會能成立就是保障其學生自治,可能可以提到學生組織權,可是你組織經營權已經
干涉到可能的學生受教權,為了學生會而造成學生不得註冊,好像不太合理。我比較建
議學生會應主張如果大家都不繳錢可能會倒會,就學生自治或為學生發聲等,都不能繼
續,串連向教育部或請大學向教育部反映,把成立的基本運作費用當作學費處理,而不
是剝奪不繳會費的學生受教權。
畢竟受教權跟大學自治、學生自治都有憲法保障,應該找影響最小的手段處理,而不是
利用不繳錢我就開除或是不給註冊來處理。當然學校可以跟教育部爭這是大學自治事項,
可是最後還是會回到訴訟、行政法原則跟憲法論述,學校的自治並非可以恣意為之。當
然我想大學也不敢定這種的不得註冊原因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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