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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f (可可)》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妹妹數個月前與人合夥做生意,但她突然生病,陷入昏迷,意識不清, : 我們想和對方談,希望能拿回合理的金額,然而與對方的合約中,有一條是: : 第一年退夥只能股份轉讓,不能退任何費用,合夥人對其股份如有意轉讓時, : 需接原有退夥人所有業務,並經合夥全體同意,方為有效;第二年後退夥, : 僅退出資額比率之剩餘準備金。 : 妹妹未滿一年,而且是非自願性退夥,(她完全無工作能力) : 這條還能成立嗎?請問我們該怎麼和對方(合夥人)談呢?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第687條 (法定退伙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監護之宣告就是以前所稱的禁治產宣告 去聲請再拿法條去談吧 談不成就只好上法院解決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9.111
depravity:忘了說 對法條文字有疑慮看不懂再推文問吧 08/28 00:18
acf:您好,因為對方認定我們是退夥,而說不給任何一毛錢.. 08/28 09:10
acf:是否可以說,合夥合約中的這項(內文那條),是無效的呢? 08/28 09:12
acf:又如,合夥採分紅制,生病2個月我妹無力工作,他們卻未分紅, 08/28 09:14
acf:是否可以求償呢? 假使他們不肯退錢,或是只肯賠少少錢, 08/28 09:16
acf:我們該如何維護我妹的權利呢? 08/28 09:17
acf: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實在是妹妹生病,對方又盛氣凌人所致~ 08/28 09:19
depravity:解決辦法 就是 我說的最後一行啊 @@~ 08/28 11:39
bushman:要注意監護宣告還未施行,所以仍要適用舊法的禁治產宣告 09/0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