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期是不可能聯合壟斷的,而且房子在出租之前屬房東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在租期上法律不能干涉,因為沒有法律禁止房東一定要以一年以下出租。
二、以租用契約而言,就要看租用契約怎麼訂定,例如違約金、押金之賠償。
在違約的情況下,通常會另議違約金。
※ 引述《ffgordon (popular先生 <( ̄︶ ̄)>)》之銘言:
: 事實經過&問題:
: 小弟日前陪友人到學校附近找房子時
: 發現房東都要求簽約一年 而不能只簽約半年
: 我知道租屋是你情我願 不滿意這間可另尋他處
: 但問題是每個房東都這麼要求
: 甚至有房東說大家都這樣
: 那請問房東這樣算聯合剝削了租屋族的權益嗎
: 另外 假設我簽了一年約 但繳半年房租後就搬出
: 那除了押金被沒收外 尚須賠償其餘東西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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