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020238 (上帝的座騎)》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件事情發生在上個禮拜
: 我外婆在家裡跌倒,因為外婆家在4f
: 他無法自行或由外公攙扶下樓,所以打了電話給119
: 119此時派救護車來到,用擔架送外婆下樓
: 此時外公要求救護人員把外婆送去馬偕醫院
: [因為外婆都去那邊看病,有完整病例]
: 但救護人員卻說要送去新光醫院,他的理由是比較近
: 而事實上,要是從我外婆家算,兩家醫院距離相差不遠
: 救護車是他開的,外公也沒辦法,只好由他去
: 到了新光後,外公要求轉至馬偕
: 但救護車上的醫護人員卻要求外公要掛急診
: 他的理由是這樣他才可以跟上面報告有出這趟勤務
: 就這樣,外公被半強迫的掛了急診800元
: 而在新光部分還跟我外公說有內出血需要輸血
: 到馬偕後一檢查,根本沒有問題,不需要輸血...
: 問題:
: 請問一下,家屬難道沒有權利選擇醫院嗎
: 救護人員當時堵了一句,要是出了問題你要負責嗎?
: 如果真的出問題,救護人員也沒在扛的吧?
: 個人認為,這救護車應該跟新光有掛勾...
: 第二點,救護車都送到門口了,還強迫掛號
: 出勤的錢可以給你,但掛號費是怎樣?
: 這種蒙古般的醫療行為,看大便顏色決定是否輸血
: 令我懷疑醫院裡頭最先進的儀器是不是蒸氣室
: 難道病人到了門口,不爽看了,不行嗎?
: 這種態度令人覺得根本是在欺負老人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緊急救護辦法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第 5 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二、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設置救護車機構依前項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掣給收款憑證。
倘若是119的救護車輛,收費就有些奇怪。
請您先確認1.收費應該有收據(單位是哪),2.轉院收費or出車即收費。
119因為是行政單位資源,所指派救護車出勤皆有紀錄,絕對不可以讓您指定就醫的醫院,
而是依照您的發生地,擇其有能力處置,且最近的醫療機構處理
在您撥打119同時,管轄單位就會立即指派救護車,且規劃出您必須至哪間醫院就醫,
且紀錄您的119打入時間,指派車輛作業完成時間。
車輛出勤時必須報備119出勤時間,到達時間,當您上車後,
必須在報備一次您上車時間,然後預計幾分鐘到達所指定醫院,
然後119會通知該醫院急診室,請護理人員作準備,傷患幾分鐘後會到達,
然後對您做初步的詢問(意識不清楚則免~由醫護人員自行判斷)
到院後必須在紀錄到院時間~~
附註(如在台北請上衛生局網站)
合格救護車 收費標準有一套
文/邱凰華 資料提供/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生局每年針對救護車業者進行督考,並頒給優、甲等貼紙,方便民眾辨識。
救護車常是民眾轉診 、出院返家的首選交通 工具,衛生局提醒民眾,救護車 收費應依
照「臺北市救護車設置 機構救護車收費基準」計算,不是用喊價的。
衛生局醫護管理處代 理股長余依靜表示,救 護車收費原則上基本出車費為800元,另每
公里再加收25元,從病患出發地到目的地距離乘以來回2趟,再加上兩位隨車人員(包含
司機),必須是經過EMT(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的合格救護員,以EMT-1(初級救護技
術員)來說 ,每位每小時收費400元。
假設從甲地到乙地距離為10公里,每公里加收25元,來回2趟為500元,再加上兩位初級
救護員出勤1小時共800元,以及基本出車費800元,一共是2,100元。
此外,除了基本的出 車費、救護人員的費用之外,還需視每位病患不同的狀況,收取
不同的醫療器材費,例如氧氣筒、抽痰用的痰管等,救護車業者都必須事先向病患家
屬說明清楚。
日前有民眾投訴,指 有非北市立案的救護車到醫院招攬生意、只有1人隨車或超收費用
等不法情事,衛生局特別說明,合格的救護車辨識簡單,包括車體外觀是白色的、車頂
有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兩側漆紅色十字及單位名稱,車尾漆有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字號,另有2位隨車人員。此外,衛生局每年針對救護車業者進行督考,獲得優等、甲等
的業者均會獲頒貼紙貼在救護車車身外,方便民眾辨識。
目前臺北市市內立案救護車業者共有聯安、仁光、和興、一心等4家。詳細資料可上衛
生局網站查詢,網址:www.health.gov.tw。
救護車收費基準
項目 收費上限
救 護 車 費 基本費 800元
行駛里程費 25元/公里
救 護 員 費 用 醫師費 1,500元/小時
護理人員費 700元/小時
救護技術員費 EMT-1(初級救護技術員):400元/小時。
EMT-2(中級救護技術員):500元/小時。
EMT-P(高級救護技術員):700元/小時。
過橋費、過路費 由病患或家屬支付。
藥品、醫材費 依病患狀況收取費用。
不可知二三事
1. 民間救護車業者應依規定收費,並開具收款憑證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2. 未填寫救護紀錄表並經由病患或家屬簽名者,不得收費。
3. 收費基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內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患或家屬說明。
4. 若有不當收費,請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申訴電話:2720-5270、2759-9595。
以上資料如果比較舊,歡迎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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