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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shman (weery)》之銘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之銘言: : 小弟對於撰寫「民事聲請狀」這部份有點疑慮, : 如果執行名義是「保全程序」,可主張「已清償債務」, : 但須先寫「民事聲請狀」,聲請撤銷保全程序的「民事裁定」 : 等確定後,再以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撤銷強制執行 : 如果是其他執行名義,似僅能由債權人主動撤銷or由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再回覆b大一下我的想法: 本案是終局強制執行,所以執行名義不是假扣押裁定,這點從原po的描述應當可 以推論出來。 要債務人撰寫上述聲請狀並檢附清償證據的目的,是提醒「執行法院」本件執行 程序應該已經要結案了,因為債務人已經清償完畢了。 這時候,書記官是可以直接聯絡債權人,確認「債務人就本件執行名義範圍內之 債權,是否已經清償完畢」的事實。在書記官說明下,如果債權人也沒有意見, 則或者債權人自己可以具狀撤銷本案強制執行,或者兩造可以前往書記官處製作 「和解筆錄」結案。 因此,先遞上述聲請狀的的彈性作法,是讓債務人能夠不需要直接就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 另外,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的時間也較為冗長,因為受理的法院不是執行處, 而是另外的民事庭,這時它可能還要去向執行處調卷。所以,除非真得沒其他彈性 或較簡捷的辦法了,不一定非得這麼做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95.217
bushman:原PO身富實務經驗,受教了,不過單就書狀的標題而言 09/07 09:42
bushman:似乎以「聲明異議狀」or「陳報狀」更為適當 09/07 09:44
bushman:用聲請狀為題,似易造成收件單位的困擾 (到底要不要收費?) 09/07 09:49
Rechtsanwalt:收狀處都有書記官,不會因為「狀名」產生收費困擾:) 09/07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