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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gat (sssss)》之銘言: : ※ 引述《qqgat (sssss)》之銘言: : : 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 :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不好意思補充一下 : 本人是做飲料店 : 飲料店通常有站pos的人 : 某天老闆就跟我們講 每4個小時 要有休息時間半小時(本人一天班7小時 7-0.5=6.5) : 本人:一定要休息時間嗎?? : 老闆:勞基法規定(丟出一張 勞基法的規定) : 老闆:"沒客人的時候 你們站著的時候就算休息了"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如果說 可以到後面 坐著 或是去吃個飯我就另當別論 : 但是老闆的休息時間定義 好像不合理!? 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來看,規範每工作四小時要給予三十分鐘休息時間, 但是針對休息時間的定義,此段休息時間內,雇主對勞工並無指揮監督權之情況, 就個人見解,無指揮監督權就是並不拘束勞工情況下,勞工可自由活動, 對照回來原po的情況,雇主認定站著等顧客上門就是休息時間, 但是在站著等客戶上門時,雇主其實就下指令要求勞工站著&等待客戶上門光顧的命令, 此段時間並非為休息時間,若是真屬於休息時間的話, 那勞工躲到後面休息或甚至躺著等客戶光臨..等行為皆不拘束下,才算是真正休息, 要不然只能說是雇主下了一個待命的指示. 我個人見解是站著等客戶上門仍屬於工作時間,如果雇主執著如此違法, 可向當地所管轄的勞動檢查機關申訴"雇主未給予薪水或加班費"之違法事項檢舉, 並向勞動檢查機關說明雇主認定此型態為工作時間,請勞動檢查員去檢查, 如果檢查員亦認為公司違法的話,勞工局就會裁罰雇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