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0955219393 (喵喵)》之銘言:
: 我在公司做三個月一聘的契約工
: 我在九月25收到契約續約通知單
這種工作是很典型的假藉定期勞動契約名義,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實,
所謂定期契約是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具有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能為定期契約,
上述的工作主要都是短期需要人力關係,時間屆滿就不需人力情況下才訂定,
只是實務上雇主常不斷跟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資遣費.等義務,
原PO所提到的是三個月一聘的契約工就可能是典型的案例,
不斷的跟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使不需要勞工提供勞務時,等契約屆滿省下資遣費,
當然這樣的不斷續約的簽約方式仍要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
超過30日者。
原PO所提及公司是三個月續聘一次,惟三個月通常是超過90天的情況,
應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 並且簽了名,時間10.01~12.31
: 可是隔天公司卻又說要終止契約
: 這些單子我都還留著
: 請問我可以依法像勞工局申訴嗎?
: 我工作已經七個多月了
: 感覺這樣是很惡意違約
: 請問我適用10日未告知可以申訴領資遣費嗎?
: 可以請教各位
: 這樣子還有哪些違法的嗎??
: 我想替那些媽媽爭取福利!!
原則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將3個月1聘的定期契約工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如果公司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話,還是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跟 第12條來辦理,
若勞工並非有重大過失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情況下,公司應以資遣方式辦理,
建議原PO可以讓那些媽媽先收集所簽訂的契約(影本或正本都可),
有簽訂的契約為依據的話,就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視為不定期契約,
公司要請其離職,就向公司請求書面資遣證明及資遣費.
個人是覺得這些勞工可以享有領資遣費的權利,建議作法如下:
1.請公司主動下達不續聘或是資遣的書面聲明
主要先複印過去的契約影本(最好有兩份契約以上),然後公司的正式不續聘聲明,
等取得這些相關文件,再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公司不給就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會在收到申訴的申請一個月內召開勞資協調會,進行協商.
2.如公司仍惡意無誠意協商者
可以向當地縣市勞動檢查機關提起申訴,針對不定期契約終止時,
雇主不給予資遣費提起勞動檢查之申請,如果查證屬實真的沒有給資遣費,
那勞工行政機關會依法裁罰公司.
至於要不要走民事訴訟途徑,這是爭取自己權益的最後途徑,列為最後的手段.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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