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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illypi (阿一辜,依給摩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當初進旅遊公司的時候沒簽契約,公司該給的福利都有給:三節獎金、勞健保、年終獎金 : (2007年底剛進公司也無法拿年終0rz) : 公司依照勞基法 8hrs/day(08:30~12:30&14:00~18:00)上班 : 並且中午休息  1.5hrs (12:30~14:00) 這是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時,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 : 週一~五下班後還有不定時的值班兩小時:不給薪水。 有時候會有加班執勤兩小時,要分成兩個層面看: 1.依照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加班費) 原則上一般情況,就是延長工時要給加班費. 2.另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 內容約略為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事實,應發給延長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惟勞工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亦無不可, 並非法律所禁止,所以補休也是OK, : 每月兩個假日值班:只給補假並規定三個月內休完。 : 今天發生了一點問題,想請大家給個意見。 : 因為同事規劃好假期,審假的最大主管也已經核准, : 結果今天人資查到同事的假別中有超過三個月未請的值班假,馬上退假。 : 由於我自己也還有三個超過三個月未請的值班假,現在的情況變成我的假也不能請! : 假不能請,薪水也不給,等於做白工。 公司禁止員工休超過三個月的未請值班假,這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 問題: : 今天第一次認真的看了勞基法。 : 請教1、當初未簽契約,我與公司之間的勞資方關係是否存在? 勞動契約係屬民法上契約之一種,契約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口頭約定亦可存在. : 2、不定時值班兩小時,是否必須依照第24條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原則上按照上述規定,公司應該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擇一補償勞工, 如果是加班費當然就要按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給予每小時工資加給1/3. : 3、公司是否有權力訂定值班假必須三個月內休完?勞基法並無此規定。 這回歸到勞工權益問題,公司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因為問題就在有加班事實卻沒有給加班費或補休,這點可能違反法令規定. : 4、公司不再給補假,亦不補薪,觸犯勞基法哪一條規定?我找不到。 這點跟第三個問題相同,如前所述. 觸犯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以上,煩請先進解答。 : 先感謝大家幫忙解惑及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4.82
depravity:s大問個問題,如果兩週的晚上只值班兩次兩小時可以看作 10/02 00:03
depravity:是兩週84小時法定工時當中的4小時是彈性調配嗎? 10/02 00:04
d大所提及的問題,運用彈性調配工作時間的話,必須要用到第30條(雙週變形工時) 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 來作為彈性分配那4小時之工時依據,但是變形工時有限定適用特定行業, (變形工時僅為適用特定行業,並非所有行業都可以適用) 而且必須要將值班時間固定化: 1.建立輪值之制度(不可以隨意要求勞工加班 = 固定化工時 = 非不定時加班) 代表要與勞工約定好雙週工時為84小時後,說明彈性調配的4小時為輪班, 每週要輪值,當然可以納入工時中. 2.如果有超出84工時之情況 那還是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加班費. 這個制度之建立,對於未來新進人員可以於面試或是錄用的時候約定好即可, 即無損及勞工權益的問題. 只是針對目前的現職人員,這些員工原本是雙週工時80工時之勞動條件的情況下, 如果此時要求其更動為雙週工時84小時,即為一種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必須取得勞工同意後才可以更動,在勞工同意前,還是必須依循先前之制度.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59.112.44.82 (10/02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