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唸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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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值班補假不補薪
時間Wed Oct 1 23:48:21 2008
※ 引述《billypi (阿一辜,依給摩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當初進旅遊公司的時候沒簽契約,公司該給的福利都有給:三節獎金、勞健保、年終獎金
: (2007年底剛進公司也無法拿年終0rz)
: 公司依照勞基法 8hrs/day(08:30~12:30&14:00~18:00)上班
: 並且中午休息 1.5hrs (12:30~14:00)
這是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時,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
: 週一~五下班後還有不定時的值班兩小時:不給薪水。
有時候會有加班執勤兩小時,要分成兩個層面看:
1.依照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加班費)
原則上一般情況,就是延長工時要給加班費.
2.另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
內容約略為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事實,應發給延長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惟勞工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亦無不可,
並非法律所禁止,所以補休也是OK,
: 每月兩個假日值班:只給補假並規定三個月內休完。
: 今天發生了一點問題,想請大家給個意見。
: 因為同事規劃好假期,審假的最大主管也已經核准,
: 結果今天人資查到同事的假別中有超過三個月未請的值班假,馬上退假。
: 由於我自己也還有三個超過三個月未請的值班假,現在的情況變成我的假也不能請!
: 假不能請,薪水也不給,等於做白工。
公司禁止員工休超過三個月的未請值班假,這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 問題:
: 今天第一次認真的看了勞基法。
: 請教1、當初未簽契約,我與公司之間的勞資方關係是否存在?
勞動契約係屬民法上契約之一種,契約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口頭約定亦可存在.
: 2、不定時值班兩小時,是否必須依照第24條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原則上按照上述規定,公司應該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擇一補償勞工,
如果是加班費當然就要按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給予每小時工資加給1/3.
: 3、公司是否有權力訂定值班假必須三個月內休完?勞基法並無此規定。
這回歸到勞工權益問題,公司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因為問題就在有加班事實卻沒有給加班費或補休,這點可能違反法令規定.
: 4、公司不再給補假,亦不補薪,觸犯勞基法哪一條規定?我找不到。
這點跟第三個問題相同,如前所述. 觸犯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以上,煩請先進解答。
: 先感謝大家幫忙解惑及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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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44.82
推 depravity:s大問個問題,如果兩週的晚上只值班兩次兩小時可以看作 10/02 00:03
→ depravity:是兩週84小時法定工時當中的4小時是彈性調配嗎? 10/02 00:04
d大所提及的問題,運用彈性調配工作時間的話,必須要用到第30條(雙週變形工時)
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
來作為彈性分配那4小時之工時依據,但是變形工時有限定適用特定行業,
(變形工時僅為適用特定行業,並非所有行業都可以適用)
而且必須要將值班時間固定化:
1.建立輪值之制度(不可以隨意要求勞工加班 = 固定化工時 = 非不定時加班)
代表要與勞工約定好雙週工時為84小時後,說明彈性調配的4小時為輪班,
每週要輪值,當然可以納入工時中.
2.如果有超出84工時之情況
那還是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加班費.
這個制度之建立,對於未來新進人員可以於面試或是錄用的時候約定好即可,
即無損及勞工權益的問題.
只是針對目前的現職人員,這些員工原本是雙週工時80工時之勞動條件的情況下,
如果此時要求其更動為雙週工時84小時,即為一種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必須取得勞工同意後才可以更動,在勞工同意前,還是必須依循先前之制度.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59.112.44.82 (10/02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