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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iko (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不是我啦~看到有不少人網拍被抓 : 想問問這條刑法235條的問題 : 刑法235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 :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 : 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 : 與否,沒收之。 : 問題: 先假定你不是作業問題 : 1、 : 按這條的規定,所謂的成人情色書刊,根本是違法物品 : 所以它不只不能二手買賣,更有甚者,不能印刷、出版 : 是這樣嗎? 請先看看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 (重點請看第三段)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2D&N2=617 大法官多數意見把猥褻物區分為兩類 所謂「硬蕊」跟「軟蕊」 「硬蕊」就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 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這種東西是絕對違法 ! 「軟蕊」則是『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 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講白話點,大概就是硬蕊以外的色情物品 (至於何謂色情,法官說了算) 軟蕊的東西就不是絕對禁止,僅限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才在處罰之列 那麼什麼叫做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 反正只要是能不讓未成年人接觸到的措施都算 重點是在個案認定,這也會是訴訟上辯論的重點 : 2、 : 只要警察看到這類物品,無論是書刊、碟片、用品 : 均得以沒收是嗎? 警察無沒收權限,但可以扣,因為是證物。 : 3、 : 那情趣用品店又怎麼開呢? 首先不見得他賣的東西都屬於猥褻物(以現代的觀點) 再者,他只要確保不賣給未成年人就好 : 4、 : 成人娛樂、成人情趣跟猥褻又怎麼區分呢? 科科 我也不知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50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69.124.50 (10/02 20:20)
Eliko:多謝回答,我不是做作業啦~不然就會問辯論重點了咩~ 10/02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