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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wanttobe (WHO)》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 : 我在104應徵上了a公司的工作。 : 我現在待在a公司, : 公司人很少,重新整開始。 : 就只有會計小姐是屬於原本a公司的員工, : 其他都是新進來的。 : 後來查到,經理他之前有很多不良的記錄, : 經理他之前是自已另外開一家公司b : 但都沒有支付員工薪水,還有被告。 : 有人說是惡心倒閉,也有人說是因為經營不善 經理不是故意的 : 只是對方好心,撤銷掉。 : 目前待在的a公司,是那個經理找來的股東。 : 也就是說,老闆並不像以前一樣經理就是老闆。 A 與 B 公司關係其實可以不用管,你應該去看你實際是受僱與哪家公司, 就應向那家公司要求給付薪水,至於經理過去所開的公司跟你受僱於哪家公司無關, 你應該去檢視 1.給付薪水的單位 2.勞健保投保之公司 3.實際提供勞務給哪家公司 (實際上指揮監督你的公司) 去斷定自己所受僱的公司. : 對了,我還想問。 : 如果一家公司沒有申請公司登記, : 就是在這邊沒有查到 :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 那我可以檢舉他嗎? 去那邊檢舉? : 還是有規定公司到了幾人以上,才需要申請登記。 : 因為之前的公司,派給我工作, : 我幫他做三個案子,二個完成上線了。 : 他竟然三個月,拖到前幾天,才只給我三千五。 : 連工讀的基本工資都沒有, : 但當初算我笨,沒有問會給我多少, : 就外包回家, : 這樣子,我可以去那邊檢舉嗎? : 如果告的話,告的贏嗎? 如果你認為應該受僱於A公司的話,就向A公司要求給付薪水. (受僱事實:1.是透過104求職系統任職於a公司,104網頁非為b公司徵才 2.過去薪資為a公司發放 3.實際也為a公司提供勞務.等等) 先說明如果一家公司在正常營運狀態,都一定有設立公司登記, 要不然根本沒辦法運作(如:稅務資料),所以公司有在運作的話, 其營業一定有設立公司或是掛於其他公司來運作. 還有外包是不是屬於勞雇關係仍有疑義,因為外包並非屬典型受僱關係, 此種關係是介於勞雇跟承攬性質的中間,不見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但是你工作後公司的確仍未給付薪水的話,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提起申請招開協調會, 透過協調會來去爭取你自己的薪資比較好(承辦人員會盡量幫你爭取你的權利). 不過如果你是屬於在家工作者,而你文中所提的經理 跟 A公司彼此間互推雇主責任下, 老實說你會不好主張你自己的權利,盡量先找A公司出面來解決吧, 如果A公司怠於處理你的薪資事宜的話,你可以說那要申請勞動檢查, 先這樣試試看要求A公司盡速給付薪水看看.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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