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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wanttobe (WHO)》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
: 我在104應徵上了a公司的工作。
: 我現在待在a公司,
: 公司人很少,重新整開始。
: 就只有會計小姐是屬於原本a公司的員工,
: 其他都是新進來的。
: 後來查到,經理他之前有很多不良的記錄,
: 經理他之前是自已另外開一家公司b
: 但都沒有支付員工薪水,還有被告。
: 有人說是惡心倒閉,也有人說是因為經營不善 經理不是故意的
: 只是對方好心,撤銷掉。
: 目前待在的a公司,是那個經理找來的股東。
: 也就是說,老闆並不像以前一樣經理就是老闆。
A 與 B 公司關係其實可以不用管,你應該去看你實際是受僱與哪家公司,
就應向那家公司要求給付薪水,至於經理過去所開的公司跟你受僱於哪家公司無關,
你應該去檢視 1.給付薪水的單位 2.勞健保投保之公司 3.實際提供勞務給哪家公司
(實際上指揮監督你的公司)
去斷定自己所受僱的公司.
: 對了,我還想問。
: 如果一家公司沒有申請公司登記,
: 就是在這邊沒有查到
: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 那我可以檢舉他嗎? 去那邊檢舉?
: 還是有規定公司到了幾人以上,才需要申請登記。
: 因為之前的公司,派給我工作,
: 我幫他做三個案子,二個完成上線了。
: 他竟然三個月,拖到前幾天,才只給我三千五。
: 連工讀的基本工資都沒有,
: 但當初算我笨,沒有問會給我多少,
: 就外包回家,
: 這樣子,我可以去那邊檢舉嗎?
: 如果告的話,告的贏嗎?
如果你認為應該受僱於A公司的話,就向A公司要求給付薪水.
(受僱事實:1.是透過104求職系統任職於a公司,104網頁非為b公司徵才
2.過去薪資為a公司發放
3.實際也為a公司提供勞務.等等)
先說明如果一家公司在正常營運狀態,都一定有設立公司登記,
要不然根本沒辦法運作(如:稅務資料),所以公司有在運作的話,
其營業一定有設立公司或是掛於其他公司來運作.
還有外包是不是屬於勞雇關係仍有疑義,因為外包並非屬典型受僱關係,
此種關係是介於勞雇跟承攬性質的中間,不見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但是你工作後公司的確仍未給付薪水的話,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提起申請招開協調會,
透過協調會來去爭取你自己的薪資比較好(承辦人員會盡量幫你爭取你的權利).
不過如果你是屬於在家工作者,而你文中所提的經理 跟 A公司彼此間互推雇主責任下,
老實說你會不好主張你自己的權利,盡量先找A公司出面來解決吧,
如果A公司怠於處理你的薪資事宜的話,你可以說那要申請勞動檢查,
先這樣試試看要求A公司盡速給付薪水看看.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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