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wn522 (wang)》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勞工已在同家工廠待滿20年
: 選擇舊制
: 剩五年即可滿舊制的資格申請退休
: 但是公司最近常無理由任意調動該勞工之職務
: 並似乎有意以"公司經營不善 故資遣或是解聘勞工來代替將來退休金之給付
: (目前已知有約5~6位勞工以此理由資遣 其中不乏已經工作約20年之資深員工)
勞動基準法目前規定自請退休的要件 1.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25年
2.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年滿55歲
如果符合自請退休要件的話,當然勞工可以隨時自請退休,
且勞工取得自請退休要件時,即便雇主有資遣的理由來資遣,
給付資遣費的標準仍不得低於退休金計算標準.
回歸到原PO的問題,看看勞工是否有沒有年滿55歲,既然公司想要規避責任,
達到自請退休要件的時候,能早點退休就退休,先領退休金要找其他工作在找其他工作.
倘若工作年資只滿20年,但未滿55歲時,那就盡量呆著至滿25年或達55歲的退休要件,
針對如果勞工希望領取舊制退休金的話,只能說不論公司怎麼打壓或刁難,
還是盡量撐著不要離開公司,等待達到退休要件,別無他法,除非公司肯辦理優退方案.
: 問題:
: 請問該勞工該如何確保其自身之利益?
: 如果真的被要求資遣 除了一定不要簽自願離職書以外
: 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嗎?
: 如果向勞工局申訴 那那段期間還可以上班嗎??
: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不簽自願離職是最基本的要件,簽了大概就會損失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權利,
所以絕對不能簽自願離職申請書之相關文件.
接下來倘若哪天真的被公司資遣,就要做以下選擇:
1.接受資遣費,認同公司資遣
如果接受公司資遣,那就領取資遣費後,另尋其他工作,也可考慮領失業給付.
2.不同意資遣,準備進行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不同意資遣的話,認為公司是為規避雇主責任而違法資遣員工的話,
那就要進行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主張資遣無效,勞動契約仍為有效狀態,
首先於資遣後繼續上班直至雇主拒絕受領勞務(因為主張契約持續存在,
在契約存續期間當然要提供勞務,接著雇主大概會拒絕受領勞務,
勞工才可以民法487跟雇主要工資)
接著就多去找免費的義務律師諮詢一下,如律師建議可以提出訴訟的話,
如果樂觀,那著就考慮要不要請律師跟雇主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如果悲觀,那就要考慮是不是考慮拿資遣費就算了.
(1.請律師的理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為比較複雜的案件
2.此類訴訟通常要打到2審,打完2審大概要1年半以上)
如果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打贏後,能辦理退休就馬上辦理自請退休,
不能自請退休就繼續回公司上班,等待自請退休那日.
(但是實務上,即使勝訴後也不會回公司上班啦,雇主會敗訴主動談和解,
到時候怎麼談和解金就看當時談的狀況)
附註: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輸贏差別很大,而且是一種比較複雜性高的訴訟.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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