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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irybaby (精靈北鼻)》之銘言: : 大家好,我對這個case及上面兩位網友的意見還蠻好奇的.. : 這樣真的算是「共犯」嗎? : 下面提出個人看法,還請不吝指教! : 1.想請問depravity. 您似乎認定原PO是"偽造文書和詐欺雅虎站方的共同正犯" : 您可以說清楚原PO觸犯的分別是刑法的哪幾條嗎? : 偽造文書 -> 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20的哪一條? : 詐欺雅虎站方 -> 這是哪一條? =.= : 2.a386036您似乎認定原PO為此案的詐欺罪共犯. : 廣義的「共犯」包含「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 a.原PO的情形從這裡看來應該並不吻合普通詐欺罪「共同正犯」與「教唆犯」的構成要件 : (應該也不至於構成常業詐欺罪) : b.而「幫助犯」的部分,依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 亦同. : 參照30年上字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 : ,即屬共同正犯」,另25年上字2253號又云:「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 : 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 ,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 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 : 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 從文義上看起來似乎是要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才能算是從犯 : 而原PO在出借信用卡卡號給賣家時,賣家評價"優良",看起來似乎沒有詐欺的意圖. : 想請問a386036會認為原PO為詐欺共犯的原因為? : 以上僅為個人解讀,有錯請指正 謝謝各位 1)共犯需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  如果原PO與真正詐欺行為人並無意思聯絡(假設一) 如果原PO把信用卡號借予他人註冊,並不知他人將從事詐欺行為(假設二) 那麼,原PO恐怕先得解釋真有這麼一個人,否則原PO將不會是共   犯,將是正犯。  當然,檢察官基於發現真實,對於原PO所抗辯事由,應合理探究事實  ,只是如果原PO的說法是,他完全沒有對方的個人資料,聯絡方式。  對於信任帳號為真實有效帳號,且買賣要約意思表示未有懷疑,  因而遭受詐欺而受有財物損失的被害人,其權益恐怕仍得原PO負  責。    檢座何必麻煩,叫原PO證明真有其人即可,但原PO證明不了自己  受欺騙事實,即使證明了,出借信用卡號予人註冊帳號,是否可  預見註冊人會不會發生收了錢卻不出貨,使網友誤信其帳號有效  而完成交易(詐欺)?  原PO能否預見其發生?  原PO是否能預見發生詐欺結果?  原PO因自己出借信用卡號予人,致發生帳號註冊人詐欺一事,  有無防止義務?  以上的問號,答案若有一者是肯定,原PO就負有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8.167
fairybaby:感謝h大的解釋! 終於有專業的出來解說了~ :) 11/05 23:36
fairybaby:(雖然是在原文刪除後...) 11/05 23:36
hiturtle:借一下這篇.我上一個問題.賣銀行帳號和賣信用卡卡號的人 11/05 23:57
hiturtle:二者犯的法其實幾乎都一樣.而且都負百分百的民事賠償責任 11/05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