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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yce0127 (多行不義必自斃)》之銘言: : 事實經過:兄過世遺留2子,妹妹未嫁單身,已無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其他親人 : 問題:之後如果妹妹過世,兄長之子能繼承姑姑的遺產嗎? : 還是只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權?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這樣稍微標示一下應該很清楚了,代位繼承只有當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 前死亡才有適用本案兄弟姐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故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36.66
hsinyeh:拍謝我看錯XD 12/12 10:32
royce0127:如果兄長死後,姑姑有扶養過兄長之子的事實,這樣結論有差 12/12 10:38
royce0127:嗎? 12/12 10:38
我猜你想問的是這條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 係,酌給遺產。 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未受被繼承人相當之遺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時 ,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請求酌給遺產。(引自學習式六法) 白話文就是,如果姑姑死掉,受扶養的兄長之子會因此斷絕經濟來源而無法生活,要開 親屬會議來給兄長之子一些遺產,但是"酌給"而不是全部繼承。 如果是現實案件,最好是在姑姑還未過世之前,請她作好遺囑或是收養兄長之子,事情 會比較簡單。 ※ 編輯: ISP 來自: 60.248.36.66 (12/12 11:21)
royce0127:感謝 12/12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