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crb (gk6)》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各路高手幫忙解答
: 父親公司幾年前倒閉,公司行號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廢止,並轉讓給父親友人接手,最近在整理東西發現,當初父親有幫
: 當時公司一些產品申請商標及著作權,專用期限也還未到,但我上智慧局商標網站一查,發現其中的一樣商標lLOGO被移轉到接手公司的名下,他還用不同的
: 商品類別,又加申請了一個極類似幾乎一模一樣的商標LOGO,並且我在網路上看到他公司一些產品
: 還在使用其他商標圖樣,還有當初申請著作權的圖樣,但當初公司的印鍵證明及商標註冊證都還在
: 我這,很明顯的那一個商標LOGO是那間公司偽造印鍵來辦移轉的,我問題如下
: 問題:
您寫的實在很亂,敝人就您的問題case by case回答好了,
回答不清楚的地方,請再就該段來信詢問。
: 1.我不是當初公司的負責人,因為我和父親已很久沒聯絡,找不到他人了@@,公司也已倒閉,
: 我有資格提告嗎??並能要求賠償嗎??,因為我商標要回來也用@,還是說我可以當舉發人,
: 因為我手邊都還有當初申辦的資料,當舉發人對嗎?
商標爭議計有異議(40)評定(50)以及廢止(57)三種。
1.商標法40異議之提起,任何人皆得向智財局提出異議,但應在商標註冊公
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止。(此條當不適用您的情形)
2.商標之評定,則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
至於期間之限制,請看第51條各項。
3.商標之廢止,請看第57條1項各款,該條規定是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
廢止其註冊。如依職權,那就是舉發,如依申請,仍然請您看各款事由。
您如果要舉發,就您的條件看起來似僅可用§57I6。
: 2.有關商標法第31條 2.4項及商標法第21條第一項,有關註冊人本人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ꠊ: 以使用滿兩年者,應撤銷其商標專用權,是什麼意思?跟我有關係嗎?
您法條似乎舉錯,看不懂您的問題。
: 3.移轉的問題,除了侵占和偽造文書,他還觸犯了哪些法律?我該怎麼走什麼法律途徑
: 告他?
移轉?股權轉讓?負責人變更?
您的問題可以再清楚一點,或請您花多一點時間去了解當初詳細經過。
: 4.其它的商標及著作權,我這邊並沒有授權給他,他是否已觸犯法律?我能求償嗎?
: 但我只在他公司看到一些產品圖片,可以成為證據嗎?還是我要收集哪些東西?
此題同樣模糊,請您先確定商標權人以及著作權人是誰?
: 5.有關他新申請不同商品分類極類似的LOGO,我是否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七條第一項
: 第十二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提出異議,
: 可以要求賠償嗎?但我舊的LOGO已被他移轉了@@@我該如何作比較好?
您似乎使用到相當舊版的商標法了,
該37條現已變為23條,如果是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而註冊者,
本就不可以通過,如審查人員一時不察而核准,自然是法定不予註冊事由,
但第十二款又寫了,經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者,只要不是完全相同,
就不在此限。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謝謝!!感激不盡!!!!!!!!!!!
最後,請您更新一下手中法條,最新版應為92年5月28日公布,共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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