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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crb (gk6)》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各路高手幫忙解答 : 父親公司幾年前倒閉,公司行號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廢止,並轉讓給父親友人接手,最近在整理東西發現,當初父親有幫 : 當時公司一些產品申請商標及著作權,專用期限也還未到,但我上智慧局商標網站一查,發現其中的一樣商標lLOGO被移轉到接手公司的名下,他還用不同的 : 商品類別,又加申請了一個極類似幾乎一模一樣的商標LOGO,並且我在網路上看到他公司一些產品 : 還在使用其他商標圖樣,還有當初申請著作權的圖樣,但當初公司的印鍵證明及商標註冊證都還在 : 我這,很明顯的那一個商標LOGO是那間公司偽造印鍵來辦移轉的,我問題如下 : 問題: 您寫的實在很亂,敝人就您的問題case by case回答好了, 回答不清楚的地方,請再就該段來信詢問。 : 1.我不是當初公司的負責人,因為我和父親已很久沒聯絡,找不到他人了@@,公司也已倒閉, : 我有資格提告嗎??並能要求賠償嗎??,因為我商標要回來也用@,還是說我可以當舉發人, : 因為我手邊都還有當初申辦的資料,當舉發人對嗎? 商標爭議計有異議(40)評定(50)以及廢止(57)三種。 1.商標法40異議之提起,任何人皆得向智財局提出異議,但應在商標註冊公      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止。(此條當不適用您的情形) 2.商標之評定,則可由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  至於期間之限制,請看第51條各項。 3.商標之廢止,請看第57條1項各款,該條規定是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  廢止其註冊。如依職權,那就是舉發,如依申請,仍然請您看各款事由。 您如果要舉發,就您的條件看起來似僅可用§57I6。 : 2.有關商標法第31條 2.4項及商標法第21條第一項,有關註冊人本人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ꠊ: 以使用滿兩年者,應撤銷其商標專用權,是什麼意思?跟我有關係嗎? 您法條似乎舉錯,看不懂您的問題。 : 3.移轉的問題,除了侵占和偽造文書,他還觸犯了哪些法律?我該怎麼走什麼法律途徑 : 告他? 移轉?股權轉讓?負責人變更? 您的問題可以再清楚一點,或請您花多一點時間去了解當初詳細經過。 : 4.其它的商標及著作權,我這邊並沒有授權給他,他是否已觸犯法律?我能求償嗎? : 但我只在他公司看到一些產品圖片,可以成為證據嗎?還是我要收集哪些東西? 此題同樣模糊,請您先確定商標權人以及著作權人是誰? : 5.有關他新申請不同商品分類極類似的LOGO,我是否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七條第一項 : 第十二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提出異議, : 可以要求賠償嗎?但我舊的LOGO已被他移轉了@@@我該如何作比較好? 您似乎使用到相當舊版的商標法了, 該37條現已變為23條,如果是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而註冊者, 本就不可以通過,如審查人員一時不察而核准,自然是法定不予註冊事由, 但第十二款又寫了,經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者,只要不是完全相同, 就不在此限。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謝謝!!感激不盡!!!!!!!!!!! 最後,請您更新一下手中法條,最新版應為92年5月28日公布,共94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