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問這樣有違反著作權法嘛?
時間Sat Jun 20 10:52:24 2009
※ 引述《F8904017 (帥哥真是我的精神食糧)》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喜歡的藝人第一次來台
: 我們幾個好朋友用他們團體的LOGO(LOGO旁邊有R符號)
: 加上ㄧ些自己的設計(如2009.00.00 in Taipei)
: 做了T恤
: 幾件好朋友準備一起穿去參加活動
: 幾件當作禮物送給他們作收藏
: (因為第一次來台, 希望能作為紀念)
: 問題:
: 請問這樣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有侵權之虞。
那個LOGO旁邊的(R)符號指的是
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所有權利/著作權)的意思,
著作權法有規定,如果要重製或改作,必須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把團體的LOGO加上自己的設計基本上看起來像是改作。
而這個重製或改作不論是否屬於商業利用,在所不問。
也就是說,你最好還是找到該公司請求授權會比較好,
因為他們只要同意就絕對不會侵害著作權。
: 我們只做收藏還當成禮物贈送
: 沒有對外作販售
: 因為到時活動會拆歌迷送的禮物
: 我擔心收到我們的禮物中有這些衣服
: 會不會有問題or激動的歌迷去投書還是什麼的....><
: 或經紀公司會不會追究之類的...
經紀公司會不會追究就不知道了。
或許可以看看過去該團體的粉絲有沒有類似的行為,以及公司後續有無動作而定。
之前曾經有漫畫愛好者做了一件「朋友衣」,
後來聽說也是有去問日本那邊願不願意授權的。
我是覺得你把你的目的及製作的量以及非商業目的等講清楚,
說你們只是粉絲,通常給對方一定的尊重,他們應該不會不准吧!
(真的不准的話也就算了,因為這是法律給著作權人Say No的權利。)
: 請協助解答
: 謝謝喔><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註:本例刻意略去討論合理使用的空間,因為合理使用的界限很模糊,
只是個阻卻違法事由,如果沒有阻卻,就確定是侵權。
為免除這種疑慮,只好不大力鼓吹合理使用了Orz,也有點無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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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4.137
推 Eventis:合理使用是權利限制啦....Orz....明文都寫了是權利限制@@a 06/20 13:48
→ Eventis:跟阻卻違法事由有差,只不過都被當阻卻違法事由偷懶-.- 06/20 13:49
→ hotwingking:是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的爭議 可以不用被發問者拘束 06/20 22:01
→ hotwingking:再想想本例 真的是著作權法的問題嘛? 06/20 22:01
推 hotwingking:LOGO是標語嘛?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06/20 22:06
→ hotwingking:作嘛?(著3I一,著9) LOGO是美術或圖形著作否? 06/20 22:08
→ hotwingking:LOGO在整體著作中的比例及是否主要部份? 06/20 22:08
→ hotwingking:在衣服上寫 倚天屠龍記 再加上自己彩繪部份 是否構成 06/20 22:10
→ hotwingking:對金庸 倚天屠龍記的侵權? 06/20 22:10
→ hotwingking:那麼你還認為本案用著作權法處理有勝算嘛? 06/20 22:11
→ legist:謝謝樓上的指正 用商標法處理更為合宜的 06/21 01:57
→ legist:如果該LOGO有註策商標, 則原PO一樣是要請求權利人授權的。 06/21 02:00
推 F8904017:已修改圖檔...謝謝大家指正...感恩..>< 06/21 11:46
推 Eventis:"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並不是著作的限制,通說一 06/21 13:13
→ Eventis:向不以此為限,只要達到"創作"的門檻即可. 06/21 13:13
→ Eventis:另,改作仍為侵權.另若要從商標權出發則需以註冊為前提,否 06/21 13:17
→ Eventis:則需考慮的是公平交易法的表徵(惟此主體僅限於事業). 06/21 13:18
推 oke1233:.. 06/21 13:28
→ sindyevil:如果是以文字體方式去註冊,那就大小通吃,不用考慮是圖形 06/21 19:06
→ sindyevil:或其他類型. 06/21 19:07
→ legist:謝謝樓上各位的補充, 受教了! 之前思慮不夠周嚴~ 06/21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