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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Squall (Squall)》之銘言: : 請問打民事訴訟若是勝訴 : 可以向敗方求償律師費以及訴訟費嗎 這部分應該區別,有關律師費部分,民事訴訟除了第三審及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 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案件外,不得為列為訴訟費用。 (請參民事訴訟法第77-25及466-3條) 而當事人選任律師之酬金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惟避免造成律師費過高爭議,法律對額 度亦有限制,「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如下: 第四條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 。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 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 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 新臺幣五十萬元。 法院於裁定前,得予律師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五條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