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biess (偷砍我帳號!!><)》之銘言:
: 事實經過:朋友的父親上個月過世,但因有卡債的關係,所以在他父親去世後
: 前往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事後得知他父親有加入學校單位團保,他父親在保
: 險當時並不知道指定與不指定受益人的差別,因此選擇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
: 我朋友後來查得的資料,發現若是由法定繼承人來當作保險金的受益人,在法
: 律上是屬於遺產的,因此辦理拋棄繼承的他,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權利繼承此
: 筆保險金。
: 問題:
問題略 妳看紅字部分和註就夠了 XD
保險法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註1。
第 132 條
傷害保險契約註2,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註3。
三、請求保險金額之事故及時期。
註1 既然不是遺產就不在拋棄的範圍
註2 團體險乃為團體傷害保險的簡稱
註3 法定繼承人就是確定受益人的方法用來避免填了那個人卻比較早死忘了改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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