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biess (偷砍我帳號!!><)》之銘言:
: 事實經過:朋友的父親上個月過世,但因有卡債的關係,所以在他父親去世後
: 前往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事後得知他父親有加入學校單位團保,他父親在保
: 險當時並不知道指定與不指定受益人的差別,因此選擇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
: 我朋友後來查得的資料,發現若是由法定繼承人來當作保險金的受益人,在法
: 律上是屬於遺產的,因此辦理拋棄繼承的他,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權利繼承此
: 筆保險金。
: 問題:
: 1.團保填寫保單當時,是有強制要以法定繼承人當作受益人嗎?事後無法更改對嗎??
應該是沒有強制指定一定是法定繼承人 在保險事故發生(死亡)前都可以更改
: 2.若他是現在已經領到保險金了(父親過世),是否不合法??而應該被法院或銀行追討??
: 3.辦理拋棄繼承後再領跟辦理拋棄繼承前領保險金在法律上有差別嗎??
: 4.若銀行會追討,是將原金額歸還嗎??(負債>資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首先 先解決到底算不算是遺產的問題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既然是選擇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這個選擇就是一個指定
所以該保險契約是有指定保險受益人的
再來 法定繼承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拋棄繼承 是否可以領保險金的問題
依最高法院97 年台上字第2087號的民事判決:
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
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
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
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
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茲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
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無違誤可言。
這個判決 看起來的意思是
只要在保險契約約定受益人的當下 你是法定繼承人 就是受益人
而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喪失受益人的地位
所以 既然是合法受領這個非遺產的保險金
銀行應該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才對
建議先去確認 當初的保險契約受益人的部份
到底是空白 或是填寫"法定繼承人"
如果是前者 銀行可能有權跟你要
(我還在想這個權是哪裡來的...銀行應該不是遺產管理人)
如果是後者 就可以不理銀行
(你爸跟銀行的欠債 你不是保證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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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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