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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8155453 (soco)》之銘言: : 事實經過:當事者是我弟,他之前在外面店裏買了一支長的空氣槍、 : 鋼珠彈,是以槍管後方外接高壓鋼瓶並以裡面氣體作為發射動力, : 主要到外面射斑鳩玩樂,無任何傷人或販賣意圖。 : 但前陣子與同事一樣在田邊打野鳥的時候,被警察看到,當場被送進 : 警局,事後就遭警局法辦了,原因卻是因為槍可以打穿鋼板,具有 : 殺傷力,因為我弟去換個一個力道較強的彈簧。 : 後來法院判決一審五年! 9/14要二審。我弟覺得就算二審,至少也會 : 被判兩年。 : 問題:五年是我覺得很誇張的地方,況且他平時並不是不良份子, : 也無前科,也沒有混過什麼,只是愛玩而已。 : 法官這種判法是不是太誇張了。還是他請的這個這個律師太爛!? : 我問過所有朋友,包括唸法律系的朋友,都覺得太誇張,最輕最輕 : 的狀況警察可以沒收就好了,何必浪費大家時間。我用網路搜尋了 : 相關新聞,初犯最重也有緩刑的機會,為何法官會有這種判決? : 以上,希望有人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和想法,或者願意幫忙的人, : 我本人在桃園上班,我弟在雲林老家工作,以下是我聯絡方式 : 我的電話是0911817173 msn:[email protected]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沒什麼愛心..對於你弟這種不尊重生命的人..說真的..我不落井下石就很好了 所以上面就少回應..反正不會有你想聽的..而你弟違反的..條文我轉給你 旦有一部份的條文有修正..實施了沒說真的沒注意=-= 而且你弟目前來看..沒有緩刑的可能..看二審判決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下面是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當面對無限期的蔓延等待,蠱惑心情的 是種輕輕的品味 轉個身既可以前進,也可以後退的驕傲, 與五呎的自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3.167
rock0807:你真的是佛心來的 08/28 23:39
lovemorning:不過這幾條裡面所指的空氣槍與瓦斯槍並非市售bb槍喔 08/29 00:18
hiturtle:當事售BB槍經過改裝而產生殺傷力時..那就不算是BB槍了吧 08/29 07:15
rock0807:第8條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08/29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