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
時間Sun Oct 18 16:51:18 2009
※ 引述《STINGs (刺針)》之銘言:
: 小弟的親戚最近遇到一起糾紛前來詢問
: 希望各位先進前輩能提點指教
: 在此感激不盡
: 事實經過:
: 親戚為出賣人,出售一棟房子於買受人
: 契約約定現況交屋 約定用分期付款
: 於第一期撥付時 即辦理點交
: 於是在買受人支付頭期款項 搬進去後
: 房子發生漏水瑕疵
: 出賣人遂請師父來修繕
: 抓漏師父開出兩個方案
: 第一個方案:比較貴 但是能一勞永逸
: 第二個方案:比較便宜 但是有復發的可能性
: 經出賣人和買受人協商
: 雙方同意以較便宜的方式(上述方案二)
: 一人負擔一半修繕費用
: 復於雙方契約上載明:漏水已經修繕 從此互不相欠
: 兩個月後
: 未料颱風襲台(88風災)
: 房子承受不住大雨侵襲 遂又開始漏水
: 造成買受人之裝潢浸水受損 (此裝潢係於漏水修繕後始裝)
: 於是請求出賣人負擔總額 10萬500元之漏水修繕及裝潢損失
: 問題:
: 請問親戚是否有負擔該筆修繕以及裝潢損失費用的必要?
: 在此感激各位看完小弟冗長的文章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首先本案為房屋買賣,適用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買賣契約以下之規定,
而「漏水」之部份,乃係買賣契約成立後瑕疵擔保之問題,即有同法第
三百五十九至三百六十一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問題,按所謂房屋買
賣之瑕疵擔保實務常見者有「凶宅」(非自然死亡)、「輻射屋」、「
高氯離子混合鋼筋建築物」(海砂屋)、「漏水屋」四種,實務均認為
前三種房屋買賣,除非買受人在買賣契約成立當時業已明確知悉且願意
購買的話,否則事後買賣契約成立之後,當買受人主張物之瑕疵時,一
律均可解除雙方買賣契約,至於第四種漏水屋,因係可修復之瑕疵,通
常均係判令出賣人減少買賣價金來處理,除非甚為嚴重,否則未達解約
之程度,此部份先行序明。
次按本案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發現買賣標的物有漏水之情形,
就此情形而言,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要求
出賣人解約、減少價金或要求損害賠償三者,惟買受人在本案係請求出
賣人與買受人各負擔一半之修補費用,基於私法自治,買受人之本項主
張係可承認其存在,且在修補瑕疵當時,雙方均屬明確知悉採取第二種
修復方式仍可能有修漏問題存在,而雙方均同意採取此修補方式,遂於
契約上載明「漏水已經修繕,從此互不相欠。」之條款。
就上開條款所述,採取日後仍有瑕疵發生之修補方式,乃係買賣契約雙
方當事人合意且載明於契約,代表買受人對於日後買賣標的物出現同種
類瑕疵時,就必須自行承受該危險,不得以同樣瑕疵為理由向出賣人主
張瑕疵擔保責任。
故綜上所述,買受人請求因買賣標的物瑕疵致裝潢家具受損十萬零五百
元部分,乃屬無理由。
--
→ urso87:五樓約剔牙10/17 13:39
→ ninnyshadow:蓋10/17 13:39
推 thanksyour:蓋10/17 13:40
推 hugetip:你怎麼知道是乾淨的?? 你有偷___喔????10/17 13:40
推 ga045213:五樓約剔牙10/17 13:40
推 F57:5樓適用6樓的屌來剔10/17 13: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