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ackJacket (闖紅燈大魔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BlackJacket (闖紅燈大魔王)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關於讓渡契約書的問題
: 時間: Mon Oct 19 01:41:16 2009
: 因為我爸目前受傷重度昏迷中,隨時會走人
: 而他之前有跟別人簽一只契約,契約內容如下:
: 讓渡書
: ○○○炸雞店(位於○○路○○段○○號)
: 全路設備及技術傳授讓渡於:○○○小姐
: 共新台幣○○元整。
: 讓渡人:○○○(我爸)
: 受讓渡人:○○○(暫稱A小姐)
: 中華民國○○年8月31日
: 附註:○○○炸雞店○○○號(地址)旁因同年12月31日要拆除,故將遷至XXX(某店名)繼續
: 營業,屆期如無法搬遷至XXX繼續營業,將全部讓渡金額歸還,共新台幣○○元整。
: 事情經過如下:
: 我爸的店原本是跟某B承租土地,而後在上面搭蓋鐵棚而成,之前也營業很多年也都有打
: 契約,而且契約內容提到,如果B的土地要販賣需要我爸搬遷,B會在之前一個月講(有契
: 約,但在B那邊),後來B有跟我爸提到他要在12月底將土地要回(未提及要販賣),希望我
: 爸能在12月底前搬遷,我爸也口頭允諾(未簽約),此時我爸有意將店面頂讓,契約內容
: 如上所述,A小姐已知該地將在12月拆除但亦願意承接而A小姐也如期進駐營業,但在其
: 後突然冒出一位C先生,說他跟B有土地買賣契約存在該契約在7月就已簽訂(但B並未在6
: 月跟我爸提及)並希望A小姐能在11月底前搬遷,而後B才出現跟我爸說他跟C說好土地要在
: 11月底交付,我爸在跟A小姐商討過後也同意在11月底前搬遷(僅口頭約定),但其後10月
: 中,我爸病倒陷入昏迷A小姐得知後立刻翻臉,說她一定要到12月底才肯搬遷,如要她提
: 早搬遷需支付她一筆搬遷費她才肯搬遷(該筆搬遷費等同兩個月營業額加上月租)否則她
: 要告我爸違約(此時我爸已昏迷),要我們償還當初的讓渡金
: 現在問題來了
: 1、依據契約內容附駐條款,是否只是告知A小姐12月底該地要拆除,而非答應A保證能營
: 業到12月,而我可以據此要求A小姐立即搬遷?
: 2、契約中所提及的繼續營業,是否只要能開張一天就算?而不是保證其能營業至何時?
: 3、該地所用之水電乃我爸向朋友"義務"從他店內商借使用(無契約),現在經營者不是我
: 爸,假如該名友人不願再商借而斷水斷電致使無法營業,根據此只契約書內容,我會
: 否要負擔任何責任?
: 抱歉文長問題又有點多
: 但我現在光是忙我爸住院和一一浮現的高額卡債就已經焦頭爛額了
: 現在又有這張契約的問題,想拜托各位民法高手或有經驗者大德能否幫幫小弟
: 或是有何可以迴避掉的方法,不然現有的債務加上這一條,小弟我馬上垮台
: 可能過沒幾天就要上社會新聞了
: 懇請各位大德賜教
Ans:
事實簡易整理:
甲(原PO父親),乙(原PO),剩餘ABC如文中所稱人物。
甲---B:承租土地(租賃契約,民法421條)
→且約定B要賣土地時,甲必須搬遷,惟須一個月前告知,
今業已通知十二月前要搬離,雙方合意。(今年六月告知
,隱瞞該土地於七月時已簽訂買賣契約)
甲---A:簽訂讓渡契約書(類似買賣契約,適用民法345條)
→甲A再簽訂讓渡書時,A業已知悉承受之土地於今年十二
月底時必須拆除,且目前已經經營該店面。(契約僅證明
有度讓事實,至於A係否真正知悉無書面證據,九月開始
正式經營該店面)
B┐
├--C:於今年七月與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民法3
A┘ 45條,不確定係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C於十月時通知A必須搬遷,此時甲與A口頭協定十一月
時搬遷該土地,惟十月中甲發生重病,A片面解約,要求
承租到十二月底,如要提早一個月搬遷必須補償兩個月經
營額及月租,且返環當初度讓金。
Q1、據契約內容附駐條款,是否只是告知A小姐12月底該地要拆除
,而非答應A保證能營業到12月,而我可以據此要求A小姐立即搬
遷?
A1、如文中所述,A小姐在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與令尊成立度讓
契約書時業已知悉該店面需於年底時拆除,這部份可否有書面證
據或是人證?如果有的話就可以主張A在讓渡店面時係知悉該承
受之店面僅能營業到年底就必須搬遷,其實就符合讓渡契約之主
旨,即讓渡時該店面係存在於可經營之狀態下,至於讓渡後就與
出讓人(甲)無干涉,A必須自行承受經營到十二月之風險。
另,附駐條款可否打上全文條款?我從事實文中並無發現附駐條
款的文句,所以我係猜測該條款應該指的係讓渡時該店面係可經
營之條件而論。再者,存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當初甲與B承租土地
有簽訂租賃契約書,請問讓渡時(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
所有人為何人?係B或C?有無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麻煩請補
充這段不明事實後,我才能繼續寫。這部份另外涉及租賃契約之
轉移與無權處分之構成,惟事實不明,待事實補充後再行續寫。
至於Q1所問之問題,A當初係與甲簽訂讓渡契約,而該契約屬
於債權契約,依照其性質效力僅存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即甲A之
間,乙(原PO,下同)縱令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無法幫甲
處理事務,如果要處理契約內容,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無權處
分之行為,請慎思。故,您並非契約當事人無法要求A小姐搬離
,同時A小姐也無法向甲以外之人(包括血親配偶)請求任何權
利!(就本讓渡契約而言)
Q2、契約中所提及的繼續營業,是否只要能開張一天就算?而不是保
證其能營業至何時?
A2、同上所述,請問「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可否打出來?否則我無
法回答,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請把該條文打出來,才可
以回答您的問題。
Q3、該地所用之水電乃我爸向朋友"義務"從他店內商借使用(無契約)
,現在經營者不是我爸,假如該名友人不願再商借而斷水斷電致
使無法營業,根據此只契約書內容,我會否要負擔任何責任?
A3、水電部份用「義務」兩字很奇怪,法律上這個詞係指必須要去做
,而不得拒絕,套用本案事實即變成甲必須要去向朋友的商店借
水電使用,且係必須而不得拒絕。就此部分麻煩請闡明意思,我
個人猜想應該是商議跟朋友接水電,兩人平均分擔水電?
同上所述,「繼續營業」之約定條款在您尚未完全打上來之前,
小弟只能猜測該條款之意思,所以推測係指讓渡時係可經營之狀
態而言。
昨天看本文似乎有十個問題,怎麼變三個???原則上假設最差的打算
也是賠錢,但是是您爸要賠,與他人無涉,如令尊不幸逝世,按照民國
98年6月12日修訂之繼承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就算負債
大於遺產,繼承人也無須賠償,與其討論這麼後面,麻煩請把我回答您
的問題中的我提的問題補充,這樣才可以幫您的忙即如何保障自己的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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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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