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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sedo (<( ̄ㄧ ̄)@m)》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朋友是韓國人,她還不能流利的寫文章,所以由我代問 : 她在加拿大跟台灣老公認識戀愛,放棄了不錯的工作嫁來台灣 : 不到兩年,男方開始吵著要離婚,而且揚言讓她什麼都沒有的回韓國 : 開始不回家,一回家就逼她簽字 : 男方還說如果她不簽字不回韓國,就要丟她的東西 : 大家都覺得男方是有其他女人了 : 但是朋友對正體中文閱讀能力有待加強,很難找到什麼線索 : 目前女方只有依親簽證,公司也不打算幫她辦工作簽證 : 問題: : 1.男方打算聽他的律師的說法,要跟女方和議離婚,不用給任何贍養費 : 而女方離過婚的身份會讓她在韓國遭受很多異樣眼光 :   有很大的可能在找工作上受阻礙,所以希望得到贍養費 : 2.目前女方只有依親簽證,公司也不打算幫她辦工作簽證 : 如果離婚,她可以在台灣待多久?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真難得板上遽然出現涉外民事案件,燃起我對國私的小宇宙XDD 回歸正題,您朋友韓國人(下稱A)與其台灣丈夫(下稱B)請問 結婚地在哪?因為要離婚之前必須先判斷AB之間的婚姻係否合法 成立,從文中我先推測AB在台灣結婚(在加拿大的話,要看加拿 大的結婚準據法適用何國法律),所以AB依照涉外民事適用法( 下稱涉民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因B為我國人民且在我國境 內結婚,所以本案婚姻之成立係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從文中又可 判斷當初兩人結婚之我國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主義(因該條修 正係在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公佈後施行,從文中可判斷婚姻 未具滿2年,已本年本月本日扣除2年後,可得知仍在新法修正後 ),這部份您可能要先問您朋友結婚係否有登記?有的話就是合法 的婚姻;如果係在他國結婚原則上只要符合當地的結婚規定,我國 仍承認該婚姻。 按我國「贍養費」之規定,主要明文規定在民法1057條,而該 條主要係適用於裁判離婚且須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才可向對方主張 ,查本案之事實主要係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並無贍養 費之適用(前提不符合判決離婚),旦係我國允許離婚之夫妻可以 兩人協議尤一方付給他方之類似贍養費之約定。 次按文中提及B在婚後多次用言語或暴力之行為威脅A,此種行為 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家暴行為(從丟東西跟揚言不讓她帶東西 回韓國等行為判斷),所以請打113請專業機關處理,可以先聲 請保護令,再來依據我國民法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裁 判離婚,訴訟費用如果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在 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免負擔訴訟費用,或是可以考慮民事訴訟法上之 訴訟救助相關規定,另提起離婚本訴時可以附帶追加請求贍養費之 主張(參考民訴法訴之追加之相關規定)。 再按關於簽證問題,個人對這部分不太熟,但是可以建議您去詢問 主管機關外交部,請在工作日的早上九點到下午四點半之間打過去 ,請總機幫您轉負責簽證問題的單位問最快。 順帶說一下,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係採法定財產 制(參民1005、1017),扣除夫妻雙方之婚前財產後,如 果在婚後財產有多的話,我國係認定為婚後財產,且夫妻離婚時, 要適用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B在揚 言A拿不到任何財產的話,是部分有問題的。 如果有更多不了解的,可以詢問您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該管 法院之訴訟服導科更為迅速。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4.205
posedo:謝謝~他們是在台灣結婚的,看來是可以依台灣法律 10/22 23:28